目錄
一、為甚麼起訴江澤民
二、起訴江澤民的法律依據
1、《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關於「滅絕種族罪」和「危害人類罪」的定義
2、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對「酷刑」的闡釋
3、有關「國家元首豁免權」問題
4、《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關於「普遍管轄原則」的規定
5、《國際人權法》關於「引渡」的條約
6、江澤民被國際刑事法庭的傳訊和可能被國際刑警逮捕的司法闡釋
7、據《中國憲法》、《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江澤民一手發動的這場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構成違法違憲的多項犯罪
三、國內及國際起訴江澤民的案例
第一階段 中國境內起訴江澤民
國內起訴江澤民第一案
第二階段 國際上起訴江澤民
國際上起訴江澤民第一案(美國芝加哥)
在瑞士、英國、澳洲、比利時、西班牙、台灣、德國、加拿大、希臘、香港等地起訴江澤民
第三階段 訴江案的突破性進展
西班牙國家法院起訴江澤民
阿根廷聯邦法院裁決逮捕江澤民、羅幹
四、起訴江澤民的目的和意義
1、限制中國迫害人權的官員自由出入國境
2、喚起各國對侵犯人權的行為作出反應
3、歸還被中共殘酷迫害的法輪功群體以司法公正
4、推動中國人權狀況的改善
5、實行和執行迫害者都要接受正義的、歷史的審判
6、結束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
7、呼籲參與迫害者回頭是岸
8、法輪功學員和平理性的抵抗和反迫害給人類作出了正義的典範
五、人權律師:起訴江民的發展形勢及必然結果
六、中外各界的聲援
美國國會眾議院通過605號決議案 要求中共立即停止迫害法輪功
國際社會各界政要對「訴江案」的聲援
中國大陸各界關注西班牙國家法庭裁定
七、國際媒體對「訴江案」的報導
一、為甚麼起訴江澤民
二、起訴江澤民的法律依據
1、《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關於「滅絕種族罪」和「危害人類罪」的定義
2、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對「酷刑」的闡釋
3、有關「國家元首豁免權」問題
4、《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關於「普遍管轄原則」的規定
5、《國際人權法》關於「引渡」的條約
6、江澤民被國際刑事法庭的傳訊和可能被國際刑警逮捕的司法闡釋
7、據《中國憲法》、《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江澤民一手發動的這場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構成違法違憲的多項犯罪
三、國內及國際起訴江澤民的案例
第一階段 中國境內起訴江澤民
國內起訴江澤民第一案
第二階段 國際上起訴江澤民
國際上起訴江澤民第一案(美國芝加哥)
在瑞士、英國、澳洲、比利時、西班牙、台灣、德國、加拿大、希臘、香港等地起訴江澤民
第三階段 訴江案的突破性進展
西班牙國家法院起訴江澤民
阿根廷聯邦法院裁決逮捕江澤民、羅幹
四、起訴江澤民的目的和意義
1、限制中國迫害人權的官員自由出入國境
2、喚起各國對侵犯人權的行為作出反應
3、歸還被中共殘酷迫害的法輪功群體以司法公正
4、推動中國人權狀況的改善
5、實行和執行迫害者都要接受正義的、歷史的審判
6、結束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
7、呼籲參與迫害者回頭是岸
8、法輪功學員和平理性的抵抗和反迫害給人類作出了正義的典範
五、人權律師:起訴江民的發展形勢及必然結果
六、中外各界的聲援
美國國會眾議院通過605號決議案 要求中共立即停止迫害法輪功
國際社會各界政要對「訴江案」的聲援
中國大陸各界關注西班牙國家法庭裁定
七、國際媒體對「訴江案」的報導
一、為甚麼起訴江澤民
一九九九年,江澤民一手挑起了針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運動,導致十年來眾多法輪功學員廣泛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江澤民及其政治流氓集團,對這場迫害的發生、推行和延續,有著不可逃脫的罪責。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在江澤民的個人意志和淫威下,中國大陸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國性恐怖組織──人稱納粹蓋世太保似的「六一零辦公室」,是一個全國範圍的執行秘密任務、推行和實施這場血腥迫害的機構。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後,江澤民又命令「六一零辦公室」系統性地對數以千萬計堅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政策。
江澤民一方面向世界承諾在中國減少酷刑折磨,效仿希特勒提供假相,讓部份海外主流媒體記者參觀勞教所的「文明環境」,一方面中國的酷刑個案卻越來越多。尤其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更是不擇手段,使用酷刑至少達四十種以上,酷刑的對像中婦女和老人佔相當比例,令人髮指。酷刑的刑具多種多樣:地牢、水牢、小號;高壓電棍、鞭子有皮的、銅絲擰成的、鋼筋條、荊條、全竹竿(帶刺);橡膠棍、狼牙棒、釘釘子的桌腿、竹板;形形色色的手銬、腳鐐、「煙桿銬」、「狼牙銬」,把人背銬、吊銬、手腳連銬、幾人連串銬。酷刑的手段極其殘忍,如:用多根高壓電棍同時長時間電擊(其中包括放在大法弟子嘴裏放電,電擊胸部、腋下、乳房、陰部等等);抻死人床、坐老虎凳、騎長條凳、坐鐵椅子、坐木板;鐵釘釘指甲縫、鐵鉗子擰肉、用鉗子拔指甲、用鐵釘鞋跺腳趾、用竹板抽臉、用煙頭燙、用開水燙;上大掛、懲罰性灌食、用普通塑料管灌辣椒水、灌濃鹽水、灌胡椒粉、灌大糞水;冬天往頭上澆涼水、脫衣服在外面凍,三伏炎夏在太陽下曝曬;不讓大小便;連續多日剝奪睡眠;注射和強迫大劑量服用破壞中樞神經藥物;超極限強度的電針摧殘;等等等等。尤其對女學員進行性侵犯,赤身露體站在錄像機前被羞辱,對胸部及外陰部拳打腳踢,陰道遭電棍電擊、硬毛刷插入陰道刮搔的凌虐,赤身裸體被丟入男牢房裏,強暴輪姦,對孕婦強迫墮胎,等等。一位死裏逃生的法輪功女學員說:「那裏面的邪惡外界是無法想像的。」還有血淋淋的活體器官摘取。(詳細內容:明慧資料館資料 )
例如法輪功學員劉成軍,男,吉林省農安縣人。迫害法輪功之前,父親劉長太在農安糧庫當主任,劉成軍財會專科畢業,在九台糧庫工作,大姐劉琳在防疫站上班,二姐劉璐在放映公司工作,各自都有一個美滿的小家庭。孩子們也都走進法輪大法,一大家人修煉,幸福美滿。
九九年江澤民迫害法輪功之後,劉成軍被非法勞教。二零零二年三月五日,劉成軍因與同修在長春、松原兩地通過有線電視插播大法真相,被邪惡非法判刑十九年,關押於吉林監獄,其間受盡各種酷刑折磨,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長春中日聯誼醫院含冤去世,死不瞑目。劉成軍遺體七竅流血,大腿處被割開流著血。惡人為掩蓋罪行,不顧家屬反對,於當日將遺體火化。
劉成軍大姐劉琳,九九年上北京上訪被非法勞教一年。二零零二年三月五日電視插播事件後,惡人追逼劉琳要劉成軍的下落。劉琳在重刑之後被非法勞教二年,後又被非法判刑七年,至今仍被關押在長春黑嘴子女子監獄。二零零六年劉琳被迫離婚。二姐劉璐一次被拘留、兩次被非法勞教,失去了工作,又被迫與丈夫離婚。父親在極度悲憤中,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含冤去世,終年六十七歲。母親也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含冤離世,終年六十九歲。
邪惡的迫害,使得一個美滿的家庭徹底破碎。
據不完全統計,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來,通過民間途徑證實的已有3369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迫害致死案例分布在全中國三十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據明慧網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六日為止的消息,死亡案例高發地區依次為黑龍江、河北、遼寧、吉林、山東、四川、湖北。在被迫害致死者中,婦女約佔53.64%,五十歲以上的老人約佔56.9%。然而,這還不是現實的全部。全國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至少有六千人,至少數千人被強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壞中樞神經藥物的摧殘,大批法輪功學員被綁架到各地「洗腦班」遭受精神折磨,更多人受到所謂「執法人員」的毒打、體罰和經濟敲詐。
江澤民在中國製造並推行國家恐怖主義的過程中,操縱整個國家機器和社會資源,脅迫國家、政府調動幾乎所有能夠調動的財力、物力、人力以及所有的國家機器,欺騙矇蔽國內民眾與國際社會,蠱惑、煽動、利用全民全社會仇恨、打壓、迫害一群修「真、善、忍」做好人的民眾,對數以千萬計的法輪功修煉者實行殘酷迫害;眾多法輪功學員被非法關押、勞教、判刑以及被迫害致瘋、致殘、致死、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居無定所、流離失所、下崗、失業、破產、停學、失蹤,甚至被活摘器官出售的法輪功學員,已無計其數億萬法輪功學員的家屬、親朋好友和同事受到不同程度的株連,全中國人民受到謊言誣陷的洗腦。
另據「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日發布的資料:「目前在中國,中國經濟資源的四分之一被用於迫害法輪功。這些資金來源於中國人民的血汗錢,納稅生產、海外投資、連同強加於法輪功學員的非法罰金。這些巨額資金被用於抓捕迫害中國法輪功學員,組建全國範圍的610組織和關押洗腦基地,動用全國媒體進行大量的詆毀宣傳和造假,以及在海外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干擾等活動。這樣做的結果直接給中國人民生活和國家經濟運作帶來了沉重的壓力和嚴重後果。」(詳細內容:歷經七年多的迫害,法輪功巋然不動)
江澤民所做這一切的目的就是要根除一個合法的精神信仰。
現如今,雖然這場迫害的部份真相已大白於天下,但也只是冰山一角,全部的真實情況由於中共的高壓與遮蓋,還沒有被徹底揭露出來。一旦這場迫害的全部真實情況徹底展現在世人面前,一定會令全世界、全人類震驚的!
到目前為止,針對江澤民一夥對無辜的法輪功學員犯下的「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所有住在中國、曾經住在中國、或曾經去過中國,因信仰「真善忍」在江澤民及「六一零辦公室」的手中受過非人折磨的人,還有在國際上那些因修煉法輪功被列入黑名單的人,共同起訴江澤民。這是一個團體訴訟案(CLASS ACTION),隨著法輪功真相的深入傳播,起訴江澤民案在各國會出現更多的實質性突破,直至把江澤民及其黨羽繩之以法。
──起訴江澤民:其出於一己之私、小人妒忌之心,毫無理智地發動對法輪功─一個廣受歡迎的關於「真善忍」的教導的瘋狂攻擊與誣蔑,與人類對崇高道德原則的追求為敵,誹謗天法,摧殘善良;與上億人民為敵,一夜之間將中國推入罪惡的深淵,把人民投入邪惡的迫害之中。
──起訴江澤民:其以個人意志凌駕於憲法之上,操縱整個國家機器和社會資源,對法輪功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群體滅絕」的國家恐怖主義,致使數以千萬的法輪功修煉者被非法拘留、勞教、判刑,被強行送入精神病院,被打死打傷、妻離子散、流離失所,致使億萬法輪功修煉者的親屬、朋友、同事和單位受到株連,全中國人民受到謊言誣陷的「洗腦」。
──起訴江澤民:其以欺騙和投機為手段,踩著「六四」的鮮血,佔據中共最高權力之後,不但不思為國為民謀福利,反而發動對「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法輪功的迫害。以權代法,先定罪後立法,玩立法機構於掌股;侵犯人權,未審判先施刑,視人民生命如草芥;結幫亂黨,出台打壓政策,把人民政府變為鎮壓機器。
──起訴江澤民:其為了維持無理和血腥的鎮壓,在中國大陸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國性恐怖組織「六一零辦公室」,用金錢、權力、生存脅迫無數本不願參與迫害的中國人(上至政府官員、工作人員,下至街頭百姓)拋棄良心,協同誣蔑迫害無辜善良的法輪功群眾,在自己的良心和生命中留下難以洗刷的道義污點。
──起訴江澤民:其把個人意志和私利凌駕於國家和人民利益之上,據國家資產為己有;利用其獨裁者的地位,動用四分之一的國民經濟作為其迫害法輪功的財力(將巨額資金用於:組建全國範圍的六一零組織和關押洗腦基地,持續地動用全國媒體進行鋪天蓋地的詆毀宣傳和造假,使用大量的軍隊、警察、監獄等國家機器和司法、外交、文化、科技、教育等多種手段,監控、抓捕、迫害中國法輪功學員,以及在海外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干擾,等等〕,將這些來源於中國人民的血汗錢、納稅生產、海外投資的資金連同強加於法輪功學員的非法罰金,用來迫害億萬無辜人民和摧毀人們對「真善忍」的信仰。不僅直接給中國人民生活和國家經濟運作帶來了沉重的壓力和嚴重後果,也將熱心經濟發展的海外自由社會捲入了這場對真理和信仰的血腥迫害。
──起訴江澤民:其為了維持非法鎮壓,通過世界各地的中國使領館,在海外向全世界人民進行欺騙宣傳,煽動人們遠離甚至仇恨法輪功這一關於「真善忍」的教導;用外交、政治、經濟和商務的壓力,竭力阻止法輪功的傳播和各國政府、媒介、團體甚至個人對法輪功的支持;並大量利用特務和欺騙手段,對海外法輪功活動進行干擾,對法輪功學員進行侮辱,把迫害的黑手延伸到民主國家,直接危害著當代的民主體制與未來的價值走向。
──起訴江澤民:其為了個人爭權奪利的政治需要,草菅人命,以謊言欺騙和媒體控制封鎖薩斯疫情,導致了薩斯的蔓延,威脅到全中國、全世界人民的生命安全與經濟發展。
──起訴江澤民:其為了逃避國際社會對其惡行的揭露和譴責,不惜以國家政治經濟權益、巨額經濟援助、甚至國土為代價,換取他國對迫害的沉默,給國際社會良知留下道義污點,同時使西方的民主自由價值理念受到影響。
(詳細內容:道義法庭、人心法庭、人間法庭 全球公審江澤民)
(詳細內容:道義法庭、人心法庭、人間法庭 全球公審江澤民)
起訴江澤民,是伸張正義,保護善良。正義終將戰勝邪惡。
二、起訴江澤民的法律依據
1、《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關於「滅絕種族罪」和「危害人類罪」的定義
從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起,江澤民發動的大規模對法輪功的迫害,是一場利用國家機構、國家法律、國家政策法令,整個國家機器,針對中國大陸及海外數千萬信仰「真、善、忍」的無辜百姓的犯罪行為。根據聯合國一九九八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第六條的「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的「危害人類罪」的相關條款。十一年來,江迫害法輪功修煉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滅絕種族罪」和「危害人類罪」。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第六條關於「滅絕種族罪」的定義是:「滅絕種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殺害該團體的成員;2.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3.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5.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第七條的「危害人類罪」指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在明知這一攻擊的情況下,作為攻擊的一部份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1.謀殺;2.滅絕;3.奴役;4.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5.違反國際法基本規則,監禁或以其他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6.酷刑;7.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嚴重程度相當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別,或根據公認為國際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進行迫害,而且與任何一種本款提及的行為或任何一種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結合發生;9.強迫人員失蹤;10.種族隔離罪;11.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對人體或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其他性質相同的不人道行為。
十一年來,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採取了的「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的滅絕政策,其罪行符合「滅絕種族罪」以上五條中的前四條,符合「危害人類罪」定義中的除第十條以外的所有條款。
律師對江澤民所觸犯這一法律的具體闡釋
加拿大著名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 |
「肉體上消滅」──群體滅絕的意圖
加拿大著名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認為,不是每個對特定身份群體的大規模謀殺都是群體滅絕。群體滅絕罪必須不只是實際的消滅全部或部份群體,而且必須有(蓄意)破壞的意圖。
大衛•麥塔斯談到了為了打壓法輪功江集團成立的「六一零」辦公室,他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六一零'辦公室召集三千名官員聚集人民大會堂討論打壓法輪功的運動,當時打壓進展不順利。天安門廣場每天都有法輪功學員的抗議。當時,'六一零'辦公室頭目李嵐清宣布打壓新政策'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
他說:一句「肉體上消滅」似乎已經為「有意圖」提供確鑿的證據了。問題是將該聲明鏈接到個別酷刑或活摘器官的個案。群體滅絕的定罪,如同任何犯罪的定罪一樣,需要為罪行承擔個人的責任。有關的「意圖」必須取決於被告,而非李嵐清。如果被告是一名要對殺戮負責的中國官員,並知道李嵐清的命令,所需的「意圖」就成立了。
群體滅絕罪犯無法為自己辯解
中共官員針對法輪功學員的謀殺,基本上有兩種,酷刑折磨致死以及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的人體器官。
針對第一點,麥塔斯說:「被控酷刑的官員可能會說,他或她並不知道發生了甚麼。但是對'蓄意無視酷刑的相關信息'這一條,他們無法為自己辯護的。國際刑事法庭法規提出,上級應當為在其有效權力和控制範圍內下屬的犯罪負法律責任,如果他們沒能對下屬實施合適的控制,或上級知道、而有意忽略那些明確顯示出下屬正在執行或即將執行這些犯罪,而相關的犯罪活動是在上級的有效的責任和控制下進行的。上級沒有在自己的權力範圍之內採取必要和合理的措施,防止或約束他們的下屬,或將其提交主管當局進行調查和起訴。」
針對第二點,麥塔斯舉了一個例子,曾對猶太人進行人體醫學實驗,被紐倫堡軍事法庭的「醫生審判」判處反人類罪的卡爾•加波哈代(Karl Gebhardt)。麥塔斯說:「在他的辯護中,他的律師辯解說,他用於實驗的對像都是被判處死刑的人。」
麥塔斯說:「可以說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這個同謀者(的罪行)是一樣的。中國政府很可能說器官的來源是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但是很多人從個人的經驗知道,並非如此。這些人包括,那些在監獄給法輪功學員測試血液的、那些選擇法輪功學員做移植的、那些將他們運到巡迴攫取器官源的輕型客貨車中的人。」
麥塔斯說:「即使是那些在程序的最後都沒有親眼看到自己面前的人是法輪功學員的人,如果輕輕一問,就會知道這個(將被活摘器官的)人是誰。通過中共體系外的調查員給醫院及醫生打電話詢問,大衛-喬高和我可以很容易就了解到事實。那麼,該體系內的人一定可以做得到。」
他說:「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證據是如此普遍,並非常容易拿到,那些聲稱他們不知道的系統中的人是故意避而不見。」
軍團規模的煽動犯罪
他提到迫害中的煽動罪,他說:「煽動能夠造成群體滅絕犯罪。」他表示,中國政府通過審查媒體和堵截互聯網進行大規模的反法輪功煽動宣傳。在煽動宣傳中,共產黨和政府的各級官員,包括海外使領館是以軍團規模參與犯罪的。
最後麥塔斯總結說:「通過酷刑、活摘器官,並通過煽動導致這兩種犯罪,已經構成了對法輪功的群體滅絕。犯罪的元素──大面積謀殺有身份的人群,有摧毀該團體的意圖都具備了,群體滅絕罪名可以成立。」(詳細內容:大衛•麥塔斯:西班牙訴江案證據強有力(圖))
法律知識: 甚麼是「群體滅絕罪」(genocide)
2、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對「酷刑」的闡釋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以下簡稱《禁止酷刑公約》)。該公約第一條明確規定了「酷刑」概念,其內容為:「一、為本公約的目的,酷刑是指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默許下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二、本條規定並不妨礙載有或可能載有適用範圍較廣的規定的任何國際文書或國家法律。」該定義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接受,目前已有一百四十多個國家批准或加入了《禁止酷刑公約》,這一規定已經成為認定酷刑行為的普遍標準,在禁止酷刑領域被廣泛援引或引證。中國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簽署該公約,該公約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三日對中國生效。
西班牙和中國都簽署了聯合國的反酷刑公約。西班牙國家法庭的這個決定就是在根據公約行使其權力。
江澤民及手下蓋世太保「六一零辦公室」直接指使下屬行政部門、公檢法等,對法輪功的暴力迫害已到瘋狂的地步。
以遼寧省大連市(Dalian)為例。在這座城市裏有三所對法輪功學員施虐最凶殘的勞教所:分別是大連教養院、姚家(Yaojia)看守所以及周水子(Zhoushuizi)教養院。那裏的警察公然宣稱他們得到中共總書記江澤民的指示,打死法輪功學員無罪。他們發明了一些極其殘酷的刑具還冠上邪惡的名稱,如「死人床」、「上大掛」等。他們還將酷刑「轉化」法輪功學員的邪惡經驗「交流」到其他城市,並進行所謂「交換計劃」,即與其他臭名昭著的勞教所,如馬三家(Masanjia)勞教所、萬家(Wanjia)勞教所以及黑嘴子(Heizuizi)勞教所互相交換「施虐小組」。之後,將酷刑實施到各非法關押法輪功學員的黑窩,進行酷刑折磨,逼其放棄信仰。酷刑殘忍、手段多端、傷害劇烈,事實眾多,罪名成立,無可辯駁。
3、有關「國家元首豁免權」問題
就江澤民享有「國家元首豁免權」問題,美國芝加哥訴江案原告律師團代表韓淑惠女士依據相關國際協議的精神和美國法律先例指出:第一,「國家元首豁免權」具有臨時性和限定性,豁免不是永遠免於法律懲罰。美國簽署的群體滅絕協約和酷刑協約都表明,群體滅絕和酷刑犯罪應受到懲罰。如果國家元首在任期間犯下了群體滅絕和酷刑罪,一旦他離開職位,他對在職期間所犯有的罪行負有一切責任。因此,對於已在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五日卸掉中國國家元首職位的江澤民,他不再享有任何豁免權。
第二,江澤民在任期間一手製造的對於法輪功修煉群體的滅絕性迫害,是其以個人強權挾持政府的結果,所做的一切都是既違犯國際法律,同時也違犯中國憲法和法律的,完全是江的個人行為和私人決定,並非政府決定和國家行為。因此,江澤民這種在任內的個人的、非官方的和非政府職能的非公務行為,不受豁免權保護。
第三,美國最高法院多次容許對在任美國總統進行起訴(比如克林頓)。就美國法院而言,江澤民既非在任元首,更非美國總統,他不應有比美國總統更高的特權,更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澳洲堪培拉的國際特赦成員、退休律師格林韋爾先生(John Greenwell)表示,江澤民如被西班牙法庭證實有罪,那麼赦免失效。他在接受採訪時說,「我們正在達到這樣一個階段,那就是國家元首不能由於他們是國家元首,而不受到刑法的制裁。」(詳細內容:澳洲律師:江澤民如被西班牙法庭證實有罪 赦免失效(圖))
4、《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關於「普遍管轄原則」的規定
《羅馬規約》賦予國際刑事法院對非締約國行使普遍性管轄權的可能性。
首先,國際刑事法院對四種國際罪行享有固有管轄權。《羅馬規約》第1條規定:「本法院為常設機構,有權就本規約所提到的、受到國際關注的最嚴重犯罪對個人行使其管轄權,並對國家刑事管轄權起補充作用」。第5 條規定:(1)「法院的管轄權應限於整個國際社會共同關切的嚴重罪行。」法院根據本規約對以下罪行具有管轄權,分別是: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侵略罪。(2)一旦根據第121條和第123條制定出侵略罪的定義和法院對該罪行使管轄權的條件,法院即可對侵略罪行具備使管轄權。第12條第1款規定:「一國成為本規約締約國,即接受本法院對第5條所述犯罪的管轄權。」上述規定說明,國際刑事法院對四種國際罪行享有一種固有的管轄權。只要是《羅馬規約》的締約國,就意味著國際刑事法院將自動管轄上述罪行,而無須再徵求當事國的同意。該規定顯然是把國際法中的「國家同意」原則預先併入了締約程序,客觀上有助於增強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效力。
其次,在管轄範圍上,國際刑事法院行使管轄權的範圍並不限於締約國。根據國際法的一般原則,條約僅對締約國具有約束力,而不及於第三國。然而,《羅馬規約》對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規定卻突破了這一原則。《羅馬規約》第12條把行使管轄權的先決條件規定為:「(1)一國成為《羅馬規約》的締約國;(2)一個和多個國家成為《羅馬規約》的締約國或聲明接受法院的管轄權,且有關行為發生在該國境內,或者發生在該國註冊的船舶或航空器上,或者被告具有該國國籍;(3)一國雖未成為《羅馬規約》的締約國,但聲明接受法院對有關罪行的管轄權。」這就意味著,只要罪行發生地國或者犯罪被告人的國籍國是締約國或者提交聲明的非締約國,國際刑事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轄權。換言之,只要是罪行發生地國是締約國或提交聲明的非締約國,國際刑事法院就可以對不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的非締約國的國民行使管轄權。反過來,如果締約國的國民在非締約國的境內實施了上述罪行,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就可以及於該非締約國的境內。
最後,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具有強制性。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強制性主要體現在《羅馬規約》中的第12條第1款,即締約國必須接受法院對上述罪行的管轄;第13條第2 款「安全理事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7章行事,向檢察官提交顯示一項或多項犯罪已經發生的情勢」;或第3 款「 檢察官依照第15條開始調查一項犯罪」,即聯合國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行事或檢察官自行展開調查,都能夠使締約國或非締約國接受法院管轄;第120條「不得對本規約做出保留」。根據上述規定,一國即使沒有簽署《羅馬規約》,它也負有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的義務。
《羅馬規約》對於國際刑事法院普遍管轄權的上述規定,即在沒有國家同意的前提下,國際刑事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轄權,且具有一定的強制性,顯然創立了一種普遍管轄的新規則。
5、《國際人權法》關於「引渡」的條約
《國際人權法》第三條規定「可引渡的罪行」。「對於可引渡的罪行,一般都列舉和規定在引渡條約中,有些國家的國內引渡法也有規定。包括:(1)戰爭罪、反和平罪和反人類;(2)種族滅絕或種族隔離罪行。」
《國際人權法》第五條「引渡的效果」中說明:「引渡的目的是為了克服刑法的地域性或各國刑法的差異造成的法律漏洞,防止某種犯罪行為逍遙法外。二零零零年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對有關引渡的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另外,中國還與一些國家締結了引渡條約或司法協助條約。」
關於江澤民等被引渡的可能性,西班牙訴江案的原告律師卡洛斯先生說:「西班牙同國際上的許多國家都簽有司法引渡條約,只要這些被告人踏入與西班牙籤有司法引渡條約的國家的境內,我們就可以向西班牙法官提出下達通過國際刑警的國際逮捕令,西班牙司法就有權向被告當時所在的國家提出司法引渡要求,將被告們押至西班牙受審。」
事實上,二零零六年中國政府和西班牙簽署引渡條約,即原則上,西班牙司法可以直接向中國提出司法引渡要求,將被告們押至西班牙受審。中共一貫包庇迫害人民的罪犯,可以預期,會干涉這樣的司法引渡要求。
中國著名人權律師郭國汀說,這次西班牙法庭起訴江澤民等五人,不是根據傳統的法律,而是依據國際人權法來起訴的。國際人權法是在一九四六年二次大戰以後,在德國紐倫堡國際法庭時確定的。從過去強調國家主權,到強調人權,這是國際人權法的發展。
國際人權法規定,犯有「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等反人類罪的罪犯,任何一個國家都可以管轄,受到人權侵犯的任何個人都可以起訴。就像海盜一樣,是全人類的公敵,每個國家都有權直接判刑。(詳細內容:人權律師郭國汀:有劃時代意義的起訴(圖) )
6、江澤民被國際刑事法庭的傳訊和可能被國際刑警逮捕的司法闡釋
目前居住在澳洲堪培拉的國際特赦成員、退休律師格林韋爾先生在聽到西班牙國家法庭做出起訴江澤民等五人的裁定案後表示:「對江澤民提起的訴訟,是在西班牙的法庭。他(江澤民)被指控犯下反人類罪,這是違反國際法的具體的一系列罪行。(此罪)在審判紐倫堡納粹戰時首度形成,自此被各種國際公約加以發展。」
格林韋爾律師說:「一般說法,一個國家的管轄範圍只限於在其領土上發生的行為和犯下的罪行。但是,對違反國際法的國際罪行,管轄範圍是普遍的。這意味著犯罪人被發現的地點和犯下罪行的地點可以有受理的管轄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如江澤民在中國的罪行一經證實,並不意味可得到赦免。當然,只有當他們能使他進入到他們的管轄範圍內和他們國家的領土內,西班牙法院對他的管轄才能生效。」
格林韋爾先生表示智利總統皮諾切特就是先例。他還列舉了其他國家的總統在犯下反人類罪時,也得戰戰兢兢不能隨意出訪其它國家。他說:「它(指國際刑事法庭)正試圖逮捕在達爾富爾犯下反人類罪和種族滅絕罪的蘇丹總統巴希爾。他現在對去甚麼國家都很小心。我認為江澤民也得小心了,特別是去馬德裏。」(詳細內容:澳洲律師:江澤民如被西班牙法庭證實有罪 赦免失效(圖))
西班牙法庭引用的國際法「普世司法管轄權原則」主要適用於群體滅絕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等罪行。因十五位起訴人指控江澤民等嫌犯,所犯罪行危害全人類,後果極為嚴重,依照普世司法管轄原則,不允許出現管轄權投機,無論被告是在何處犯罪,只要罪名成立,任何國家都有權對嫌犯加以懲罰,只要他們走出國門,隨時都可能面臨被逮捕的危險。
二零零零年二月塞內加爾法庭也成功引用「普世司法管轄權原則」,對乍得(Chad)前流亡總統Hissein Habre(侯賽因),一九八二至一九九零年間參與四萬件政治謀殺和二十萬件的刑求案罪行提起訴訟。乍得國內法律雖未明列該原則,但因乍得簽署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公約(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該公約要求締約國按「普世司法管轄權原則」,拘捕其境內觸犯國際法律嫌犯,Hissein Habre被關押於乍得獄中。
7、據《中國憲法》、《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江澤民一手發動的這場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構成違法違憲的多項犯罪
具有明確罪名界定的至少有以下二十四項:(一)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二)搶劫罪。(三)盜竊罪。(四)綁架罪。(五)敲詐勒索罪。(六)非法搜查罪。(七)誹謗罪。(八)侮辱罪。(九)誣告陷害罪。(十)非法拘禁罪。(十一)刑訊逼供罪。(十二)非法暴力取證罪。(十三)虐待被監管人罪。(十四)故意傷害罪。(十五)故意殺人罪。(十四)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十六)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十七)瀆職罪。(十八)徇私枉法罪。(十九)侵佔罪。(二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二十一)遺棄罪。(二十二)虐待罪。(二十三)通信自由罪。(二十四)報復陷害罪。
三、國內及國際起訴江澤民的案例
全球起訴江澤民等迫害法輪功的元兇,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二零零零年在中國境內起訴江澤民等迫害法輪功的元兇,第二階段是從二零零二年起在國際上起訴江澤民,第三階段是起訴江澤民案在國際上出現突破性進展。
第一階段 中國境內起訴江澤民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開始了向中國大陸上億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很多學員曾先後多次直接寫信給當時的國家主席江澤民和中國的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國務院以及公安、司法等部門,客觀實際的向他們反映了法輪功的真實情況,無數事實證實了這是一場對法輪功的造謠、詆毀、誣陷,論證了對億萬修「真、善、忍」做好人的民眾的迫害與鎮壓,將會給中國的社會道德、民心以及中國的政治、經濟、社會、外交等帶來災難性的後果,並強烈要求立即停止這場迫害。
然而,令人遺憾和痛心的是,全國各階層無數的法輪功學員的請願、論理、講真相,所有真誠、善意的行為非但沒有使江澤民動心,反而迫害得變本加厲。這種為爭取做好人權利的善舉,卻使無數的法輪功學員付出了慘重的代價甚至生命!在這種情況之下,很多法輪功學員才以《申訴狀》或口頭申訴的法律形式,將這場迫害的罪魁禍首江澤民等人告上了中國的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以及全國人大,而且是真名實姓,光明磊落。當時這樣的信件和申訴狀成山成堆,被關押的法輪功學員的申訴狀被公檢法扣押、焚毀,尚有人身自由的法輪功學員郵寄的訴狀,不僅沒有履行法律程序,反而被追查、綁架、判刑。所以,無數原告的申訴狀就被罪惡的被告銷毀。
國內起訴江澤民第一案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五日,兩名法輪功學員朱柯明、王傑,向中國最高檢察院和中國最高法院提交申訴狀,狀告當時的中共國家主席江澤民、中央書記處書記曾慶紅與政法委書記羅幹迫害法輪功的違憲、違法行為。
此訴狀經掛號信寄達中國高檢後,被告江澤民、羅幹親自下令逮捕原告。兩名原告於訴狀遞交兩週後在北京被中共警察秘密抓捕。北京居民王傑被抓後不久被嚴重打傷內臟,放出後傷重不癒,不幸於二零零一年去世。香港居民朱柯明,被秘密判刑五年,關進天津茶澱監獄,遭受電棒電擊等酷刑。他曾在獄中寫過六份申訴狀,要求獄長轉呈國家領導人,但都被扣押。
朱柯明後來在自述中說:「由於我們的被非法抓捕,給子女、父母和家庭造成了極大的傷害與痛苦。也由於我們的被非法抓捕,致使我親手創辦經營的私人性質的公司、工廠徹底倒閉破產。其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等一切均化為烏有。直接經濟損失達幾千萬元,間接經濟損失則以億萬元為基數。整整五年的牢獄迫害,使我親眼目睹並親身經歷了中共政權對法輪功修煉者從精神到肉體慘無人道的非人折磨與迫害。我由於堅定信仰不認罪也不接受所謂的轉化,他們對我進行打罵、恐嚇、電棍、長時間不讓睡覺、強行洗腦等等一系列的非人性的刑罰和虐待。我遭受到了世人難以想像的刻骨銘心的痛苦與傷害,五年的迫害,連牙齒都快掉光了。在獄中,由於不服中共的迫害,幾年間我曾先後六次向中國的全國人大和中國的最高法院提交《申訴書》,要求他們繼續受理我被非法抓捕前所提交的《申訴狀》,並要求對我無罪釋放,然而不但直到刑滿出獄,也沒得到他們的任何回覆,還差點把我勒死。」
(詳細內容)
(詳細內容)
朱柯明、王傑在北京狀告當時的中共主席江澤民等,不僅沒有立案,而且造成兩名原告一死一傷的慘劇。之後不久,法輪功學員在國際許多國家開始起訴江澤民及其幫兇們。
第二階段 國際上起訴江澤民
國際上起訴江澤民第一案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江澤民在因私訪問美國伊利諾伊州芝加哥時,被法輪功學員以「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和「群體滅絕罪」告上伊州北區法庭。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左右,完成給被告遞送法律訴訟傳票的工作。成為法輪功學員在海外起訴江澤民第一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一份由法庭書記員簽發的中英文安排開庭時間的通知書,一封解釋該通知書的中英文信函,以及訴狀、傳票和准許原告用替代送達方式向被告送達法律檔的法庭令的副本,通過聯邦特快專遞,送交被告江在中國北京中南海的官方辦公室。訴狀最初是外交部接到的。可是這封特快專遞太特殊,外交部既不能說「查無此人、退回原處」,又不能隨便簽收。後來他們把信直接交給了中南海的「江辦」。「江辦」倒是痛快,黃(T. Huang)大筆一揮就簽了字。這件事至今還在中共高層被當作笑話流傳。在以後幾個月中,原告多次將法律訴訟檔案掛號寄往中南海,江澤民辦公室多次簽收了法律信件。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三日,法庭舉行了起訴江澤民案件的第一次會談,律師和法官擬定了案件進展的下一步日程。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四日,芝加哥當地時間下午兩點多,代表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及「六一零辦公室」的原告律師泰瑞•瑪什博士,向法院遞交了起訴的法律證據,順利完成了這一步司法程序。由於江澤民在二零零三年三月十五日,卸下國家主席職位,這樣,在起訴材料正式遞交的時候,江已經不是「國家元首」了。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日,三十八位美國國會議員以「法庭之友」的名義,向法庭遞交了支持訴江案審理的辯論書,對於被告江澤民是否能享有「元首豁免」免於被起訴,辯論書強調,《外國元首豁免法》確立的基本原則,是這類訴求不應再通過迫於強大政治壓力而採取的外交途徑來解決,而是基於法律標準由法庭來解決。
此案件給中南海帶來巨大震動。中共利用外交途徑向美國和其他國家透露「江願意付一切代價阻止此案成立」,要求美國動用「元首豁免」條款中止此案。一些國家政府機構官員透露,中國外交官員轉達表達北京對江在美國起訴案的意見時「非常緊張」,生怕出錯,竟是掏出公文逐字逐句念出北京的「態度」。據一位中國大使館的官員私下透露,國際有關起訴江的報導和法庭開庭的資料,大使館被要求立即報送北京,中共政治局常委們需要馬上閱讀。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二日,伊利諾義州北區法庭做出裁決,被告江澤民享有「國家元首豁免權」(當時江已經不再是國家元首),在程序上駁回原告起訴,但同時肯定了原告的部份論點。同年九月十五日,原告律師泰瑞•瑪什與法輪功學員代表在華盛頓國家記者俱樂部召開新聞發布會,表示對芝加哥地方法院的裁決將繼續補充控訴理由,並上訴第七巡迴法庭。原告律師認為,作為前國家元首江澤民犯有酷刑罪、反人類罪,不應享有元首豁免權。
二零零四年五月,第七巡迴法庭的三位法官聽取了口頭辯論,美國司法部門要求法院給予江澤民豁免權,然而,司法部律師道格拉斯確實把這場迫害形容為「滔天大罪」。幾年來,美國立法部門亦通過決議要求停止迫害或是譴責江澤民集團的野蠻行徑。也就是說,美國三權分立的司法、立法、行政部門皆認為江澤民鎮壓法輪功是錯誤的,是應當制止的。
二零零四年九月八日,美國第七巡迴法庭表明了對江澤民和「六一零辦公室」的起訴案的觀點。巡迴法院仍維持地方法院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二日的判決,並表明雖然對原告上訴所提的種種法律論點表示同情,但認為這個問題應由美國行政部門通過外交途徑來解決,而不認為應由美國法庭解決(「Success depends on diplomacy, not United States courts. 」)。
原告律師及法輪功學員無法接受在美國認為江氏鎮壓法輪功是錯誤的大前提下,第七巡迴法庭還給予江澤民豁免於美國司法追訴的決定。原告繼續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
二零零五年二月七日,法輪功原告律師向美國最高法院寄出了一份針對前中國國家元首江澤民的上訴材料。出於「九一一」後安全檢查的程序,材料在一週後正式註冊至最高法院。江被控犯有對法輪功團體的群體滅絕、酷刑及反人類罪。法輪功的法律訴書稱,根據美國法律判例和國際法,酷刑、反人類罪和群體滅絕罪被視為是觸犯了國際強制法律規範的行為。無論前國家元首在一些情況下是否有資格享受豁免權,他們在超越職務權限的行為上,或者侵犯了國際法強制法原則的行為(Jus Cogens Violations)上,均無資格享受豁免權。
正當江澤民"不惜一切」試圖阻止美國的訴案成立的時候,一系列其它類似訴案正在或即將在世界各地發生。
*瑞士
二零零三年三月,當第五十九屆聯合國人權會議進入第三天時,「永遠追蹤未受懲罰者組織」與瑞士法輪功協會在聯合國萬國廣場附近的一家酒店(Inter-Continental酒店)舉行了記者招待會,宣布將在瑞士等多國控告江澤民,控方律師菲理浦.格朗說,只要江一腳踏上瑞士國土,他就將受到控告。控告的三個主要理由是酷刑、反人類罪和群體滅絕罪。
二零零三年九月三日、四日,八名瑞士法輪功學員分別在日內瓦「協會之家」和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舉行兩場記者招待會,正式宣布將控告江澤民。
*英國
法輪大法信息中心二零零三年八月九日報導,英國法輪功學員準備對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行為進行控告。
倫敦法輪功學員朱寶生的妹妹朱寶蓮因修煉法輪功被判刑四年。倫敦城市大學的博士後研究員謝為國博士的未婚妻朱永潔因煉法輪功被關押於北京大興女子勞教所。另有很多英國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案例將在控告時公布。
*澳洲
澳大利亞籍章翠英女士因修煉法輪功和為法輪功上訪,在中國曾被非法監禁八個月,在獄中受到酷刑折磨。在澳洲政府和法輪功學員的共同努力下,她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被營救回澳洲。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五日,大紀元網站報導,章翠英已得到曾參與審判前南斯拉夫總統米洛捨維奇的國際著名人權大律師傑佛裏•羅賓遜(Geoffrey Robertson)的幫助,以個人名義向聯合國控訴江澤民。這一項控訴案因頂級律師、現任專門處理滅絕種類罪犯,尤其是國家領導人的聯合國賽拉利昂特別法庭主席羅賓遜的參與而備受媒體關注。
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五日,章翠英在紐省高院以「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控告迫害法輪功的元兇江澤民及「六一零」辦公室。由於她被中共關押在北京拘留所期間,羅幹曾親自審問迫害她,而且羅幹在實施江澤民對法輪功的「群體滅絕」政策上起主導作用,因此在二零零七年三月五日開庭時,她向法庭提出增加被告羅幹。法院受理了訴案,向被告發出傳票並於十二月十日進行了第一輪提訴。
原告章翠英和律師斯萊特先生 |
二零零七年八月,澳洲司法部正式向章翠英發函表示澳洲外交部已經派專人將訴狀送達中共駐堪培拉大使館官員Yan Nan手中。同時外交部高級法律顧問佩妮洛普•安•理查德斯作證詞,澳洲外交部已經完成遞交程序,並已通知紐省高院。原告章翠英女士的律師斯萊特表示,如果被告沒有回應,就會尋求缺席審判。(詳細內容:澳洲訴江案出現進展 律師尋求缺席審判(圖) )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點,澳洲法輪功學員控告前中共黨魁江澤民及「六一零」辦公室一案在紐省高等法院再次開庭。法庭在聆訊中表示,受理原告反對澳政府干預訴江案的上訴,並決定將上訴的合法性和上訴本身的審理合在一起同時進行。這意味著法庭已默認上訴的合法性並希望加快案件的審理速度。
(更多內容:悉尼民眾支持訴江案)
(更多內容:悉尼民眾支持訴江案)
*比利時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日上午,比利時著名人權大律師喬治•亨利•波梯埃(Georges-Henri Beauthier)受法輪功學員委託,向比利時聯邦檢察官遞交了以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及酷刑罪刑事起訴江澤民、李嵐清和羅幹的訴訟狀。同時,在比利時最高法院(Palais de justicede Bruxelles)內舉行新聞發布會。
由於此案涉及中國前國家元首、現任中國軍事首腦江澤民等多個中國高官,也是比利時議會新近批准有關法律後第一樁此類訴訟案,因而引起比利時乃至國際社會的極大關注。十餘家當地及國際知名媒體的記者到場採訪波梯埃律師。
值得注意的是,與在美國進行的起訴案不同的是,比利時這個訴訟的性質不是民事,而是刑事,也就是說,如果江澤民在比利時被判罪行成立的話,面臨他的將是牢獄,而不僅僅是經濟或名譽賠償。
十月九日,在強大的外交壓力下,比利時檢控人員宣布對項訴訟不予受理。比利時大法學會與律師喬治•亨利•波梯埃同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將繼續上訴。
*西班牙
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五日,十五名來自中國、美國、澳大利亞、比利時和西班牙的法輪功學員在西班牙高等法庭(Spain's High Court)對江澤民和羅幹提出刑事控告,指控他們迫害法輪功犯有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
路透社在報導中說,西班牙法律規定,本國法官有權受理在全世界範圍內涉及反人類罪的控告,原告希望利用這一點控告江澤民。接到訴狀的法院的一名法官是Baltasar Garzon,他因為試圖審理前智利獨裁者奧格斯托•皮諾切特(Augusto Pinochet)而聞名於世。
*台灣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萬餘名來自台灣十八市縣的法輪功學員聚集在台北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上舉行聲援大會,宣布將在台灣起訴江澤民、李嵐清和羅幹。台灣立法院五位立委與重要人權團體代表到場支持致意。約十萬名台灣民眾簽名支持法輪功爭取人權的活動。
這是華人世界中首件台灣人民控告中共前國家領導人的刑事案件,所引用的法源是一九五三年制定的《殘害人群治罪條例》,過去從沒有人引用這個法律提出刑事自訴。
由於台灣和中國大陸關係特殊,台灣法院一旦受理這個控訴,如何進行調查、審訊勢必引起兩岸政界、法界重視。
之前,台灣最大的由台灣全國四千名以上律師組成的律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已於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作成決議並發表聯合聲明,支持法輪功學員對中國鎮壓者提出的國際人權訴訟,並呼籲盡速釋放被拘留的台灣學員。這是全球第一個表態支持法輪功「訴江案」的律師界團體。
六位自訴人包括王秀華、林曉凱、詹君佩、楊榮生、林善本、杜世雄,他們都有前往中國大陸或其他地區時因中共黑名單而遭到非法拘禁、傷害、暴力取證的經歷。
林曉凱被上海國安局誘捕,在二十天生死不明的恐懼、真惡與偽善的夾擊中經歷了難以想像的煎熬與驚悚,以至於在上海國安迫於台灣和國際壓力不得不將他釋放回台以後,他卻因怕被監視而不敢回家,而是先住到旅館;從一上回台的飛機起看誰都像監視自己的,回家後對一直奔波於營救他的新婚嬌妻說的第一句話竟是:「我可以信任你嗎?」
另一名自訴人詹君佩二零零零年二月帶著十二歲的女兒從台灣飛到安徽合肥,準備與親戚一同過年。但人沒出關,就被公安抓走,接連三天都關在一個沒有人知道的地方。「當時,我們嚇壞了,竟然有十幾個公安把我們包圍起來。」公安除了恐嚇這母女倆外,還要她們認罪。三天中的經歷讓她與女兒備受驚嚇,女兒回台後說,從此不願再踏入中國一步,並要求再也不要提到中國這兩個字。
*德國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四十位德國、中國、愛爾蘭、加拿大、澳大利亞和美國的公民向德國聯邦檢察院遞交了訴訟狀,控告江澤民和中國其他對迫害法輪功負有主要責任的領導人,指控他們自一九九九年至二零零三對中國法輪功學員犯有種族滅絕罪、反人道罪、施行酷刑罪、謀殺罪及侵害人身罪。
長達八十六頁的起訴狀詳細描述了十五個中國法輪功成員遭受迫害的詳細案例,並列出了十六名被告的具體姓名,包括江澤民、羅幹、李嵐清、遼寧省省長夏德仁、前北京市長劉琪、湖北省公安廳副廳長趙志飛,以及北京團河勞教所具體實施迫害的兇手等十人。
原告方律師沃福根•卡萊克(Wolfgang Kaleck)因代理德國受害者起訴阿根廷獨裁者而聞名法律界,他在訴訟公告中說,「如需要對嫌疑犯的犯罪行為進行緊急調查,則需要申請(國際)拘捕證,最近一個例子便是在紐倫堡-福約特(Nurnberg-Furth)的對前阿根廷軍事獨裁的起訴案。如此,被告必須好好考慮,他今後要到哪國去。德國的調查可以激勵其他國家的執法部門做進一步的調查、收集調查結果,將來盡可能在中國對人權侵犯者進行判決-這無疑是最合適的地方。」
提起指控的法律依據是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的德國國際刑事法典。這項法典是專門針對種類滅絕罪、反人類罪及戰爭罪的刑事法典。這項法律規定,在德國以外發生的群體滅絕犯罪行為也可以在德國被起訴,最高可被判無期徒刑。
與國家刑法典不同的是,國際刑法典的突破在於明確確定了對這三種罪行適用「普遍管轄原則」,即此類犯罪無論在任何地方針對任何人發生,德國法庭對此都有權管轄。
該項起訴公布之時,來自歐洲多個國家的六百多名法輪功學員匯聚在德國首都柏林,舉行集會和遊行,支持該項刑事訴訟。這是江澤民第二次在德國因群體滅絕罪被提起訴訟。也是繼在台灣被訴之後,一星期之內再次成為被告。
*加拿大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二日,加拿大法輪功學員張崑崙教授依加拿大刑典向加拿大最高檢察官遞交對中國前國家主席江澤民等二十二名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中國官員的刑事訴訟狀及罪行證據。
張崑崙教授曾因修煉法輪功被關押在中國的勞教所並親歷酷刑折磨。原告律師梅塔斯強調:聯合國」反酷刑條約」要求簽約國在世界範圍內有效地根除酷刑迫害。加拿大政府作為簽約國有義務履行這一職責。張崑崙教授的證詞對他在中國所遭受精神和肉體酷刑折磨的事實,提供了非常有力的證據。如罪行成立,被告方一旦進入加拿大即可被逮捕及審判,甚至會通過國際刑警引渡對法輪功酷刑實施者。
另一律師格林斯潘指出:張崑崙教授訴訟案所涉及的法律條款是加拿大制定這一法律以來的首次實施,本案將成為加拿大司法史上控告境外酷刑實施者的第一個範例。
*希臘
二零零四年八月五日,二零零四年雅典奧運會開幕前一週,兩名希臘資深律師代理三名來自澳大利亞,愛爾蘭和希臘的法輪功學員,向雅典檢察院遞交刑事起訴狀,控告中國前國家主席江澤民,前副總理李嵐清和政治局常委羅幹在鎮壓法輪功中犯下酷刑和虐待罪。近三十家中外媒體出席了新聞發布會。
*香港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兩名在中國大陸受到非法監禁折磨的香港法輪功學員朱柯明和傅學英,向香港高等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控告在一九九九年七月發起全面性迫害法輪功的前中共黨魁江澤民、前副總理李嵐清和在任的中共政治局常委羅幹等三人違犯酷刑、傷害、非法監禁、濫權等罪,要求被告民事賠償。兩名原告並檢附香港當地的醫療報告,作為證明他們是因被告等三人發起、參與、指揮、執行這場對包括原告在內的上億法輪功學員和家人的迫害,在被非法監禁期間,身心受害甚巨,至今仍無法痊癒的相關診斷證明。
訴江案的原告朱柯明與傅學英,在高等法院前舉行新聞發布會。 |
「在司法管轄區外送達的許可令狀」的法庭蓋印副本,共兩頁。 |
十二月十一日下午,朱柯明與傅學英聯同部份香港法輪功學員,由中環遮打花園遊行前往高等法院,並在高等法院前舉行新聞發布會,宣布香港高等法院今年八月九日已書面裁定給予訴江案原告「在司法管轄區外送達的許可令狀」(Leave to serve out of jurisdiction),亦即是批准了在中國大陸向被告送達法律文件。朱柯明說:「香港高等法院能夠忠於司法、維護正義不受任何干擾的做出此決定,不但維護了司法的公正、維護了正義,同時也維護了香港高等法院司法獨立的名譽,是正義之舉、大善之舉。此舉不但為世界做出了榜樣、為香港增加了信心,而且也為所有相關人員增添了功德和福份。這必然引起國際社會和香港民眾的廣泛關注、讚許和期待。」
目前法律文件的中文譯本也已經依法備妥,等待香港高等法院按照香港一九九九年與內地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託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委託中國高級人民法院將法輪功原告的民事索賠訴狀送達三名被告。依該規定,受委託方也就是中國高級人民法院必須送達法律文件給江澤民、李嵐清和羅幹。
香港法輪佛學會發言人簡鴻章促請高等法院儘快落實八月九日的裁定,「希望香港法院能夠信守司法公義,排除一切干擾,儘快將訴江案的法律文件送達三名被告」。
他同時重申法輪功學員反對迫害的訴求:「第一,釋放所有法輪功學員;第二,嚴懲江澤民、羅幹、劉京、周永康等鎮壓元兇;第三,賠償一切由於鎮壓造成的包括死亡等損失;第四,立即停止鎮壓。」
香港此樁民事起訴是法輪功在全球第十七個國家與地區的第十八個訴訟,也是亞太地區的第六個「法輪功訴江案」。除了香港,其餘五個有提告的國家與地區是台灣、日本、韓國、澳洲及新西蘭。此案被稱之為二十一世紀最大的國際人權訴訟案,一直為法律界關注及討論。這次香港法院做出訴江案可在域外送達法律文件的決定,是海外法輪功團體訴訟得以成功直接進入中國大陸,震動江澤民集團的法律動作。(詳細內容:香港訴江案推進 法輪功學員重申反迫害訴求(圖))
第三階段 訴江案的突破性進展
西班牙國家法院起訴江澤民
這項起訴是法輪功學員於二零零四年向西班牙國家法院提交的。被指控對法輪功群體犯有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被指控的中共官員分別為前中共主席江澤民、中共政協主席及前中共北京黨委書記賈慶林、前商業部長薄熙來,前公安部最高頭目及中共黨委常任委員羅幹和中共紀委主席吳官正。起訴方(法輪功原告有十五人,來自世界各地)提交了全面的證據和證詞,其中包括國際大赦、人權觀察、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等人權組織的報告,還有至少七名直接被害者向法官當面陳述的證詞,以及人權異議人士魏京生的旁證。
該起訴案是於二零零六年西班牙高級法院授命西班牙國家法院調查該起訴案,負責調查此案的是西班牙國家法院大法官依斯馬爾•莫雷諾,法官根據「普遍管轄原則」起訴這五人,即允許各國法院對涉及違反人道和滅絕罪行者,無論犯罪行為發生地在哪裏,都有權予以起訴;起訴證據包括遭迫害法輪功學員、遭殺害成員家屬的書面或口頭證詞,以及國際特赦組織、人權觀察組織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報告。依斯馬爾•莫雷諾大法官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已發出調查請求書給五人,訊問他們被控罪行的相關資訊;若未獲回覆,接下來法官可能發出逮捕令。莫雷諾大法官決定將這項法輪功起訴案推進至審問階段。
法輪功委任律師伊格拉希亞斯說,如果這五人沒有在六週內回覆,將可能面臨國際拘捕令。如果他們前往與西班牙籤有引渡協定的國家,將被引渡到西班牙受審。這五人面臨最高刑期二十年,外加對受害者的賠償。(詳細內容)
伊格拉希亞斯說:「西班牙法官這個歷史性決定,意味著要把必須為殘暴罪行負責的中共領導階層繩之以法,現在又更進一步了。」今年五月西班牙法院也曾根據「普遍管轄原則」,調查中共鎮壓西藏事件。
阿根廷聯邦法院裁決逮捕江澤民、羅幹
經過四年調查,阿根廷聯邦法院第九庭法官拉馬德裏(Octavio Araoz de Lamadrid),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裁決:就中共前黨魁江澤民、「六一零」辦公室頭目羅幹因迫害法輪功而犯下的反人類罪行,下令阿根廷聯邦警察局國際刑警部逮捕該二名中共高級官員。這是繼西班牙國家法庭裁定,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江澤民及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等五名迫害法輪功元兇之後的又一具有歷史意義的國際性裁決。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羅幹在阿根廷訪問期間,阿根廷法輪大法學會會長傅麗維女士委任阿根廷律師埃拉斯(Adolfo Casabal Elas)及柯偉斯(Alejandro Guillermo Cowes),於聯邦刑事及懲治庭第九法庭控告羅幹犯下的「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此案被阿根廷聯邦法院受理,並由該庭法官拉馬德裏(Octavio Araoz de Lamadrid)負責審理。
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官認定羅幹的上司江澤民是對法輪功迫害的最初發動者,因此把江澤民加入案件中一併審理。其迫害事實也被加進卷宗,和羅幹一樣被控訴同樣的罪名。
二零零六年四月三日至二零零八年五月五日,法官拉馬德裏在阿根廷境內和境外對江澤民、羅幹迫害法輪功的罪行進行長達四年調查。在此期間,十幾位來自北美、歐洲和大洋洲的證人千里迢迢來到阿根廷,帶來了他們的證詞,敘述了中共對人權的邪惡態度,嚴酷而具體,以及錄音、錄像的證據,還有人權領域廣受認可的獨立機構出版的無數份調查報告。這些報告中包括由聯合國酷刑問題特別調查員諾瓦克(Manfred Nowak)準備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六十二屆會議報告,以及由加拿大前亞太司司長、資深國會議員大衛•喬高(David Kilgour)和著名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於二零零六年出版的《關於調查指控中共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報告》。大衛•麥塔斯為人權所做的努力以及在國際特赦組織等人權機構是聲譽卓著。
二零零八年四月,拉馬德裏法官獲得最高法院的許可及財務上的資助,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五月五日,親赴阿根廷駐紐約總領事館,向十位居住於美國的證人取證。因為大多數受害者在逃離中國後擁有難民身份,並沒有護照能前往阿根廷作證。他們是剛剛從大陸出來的,提供的證詞都是最近才發生的。十個證人來自不同的省份,有北京、廣州、黑龍江各地,證實的是全國性的統一的迫害。
過程中,中共用盡各種手段進行干擾,包括對原告律師施壓,但是都未能阻止案件審理的進行。阿根廷聯邦法官拉馬德裏(Octavio de Lamadrid)經過四年調查中共對法輪功團體屠殺和酷刑罪一案,在長達一百四十二頁的法律文書中,法官詳盡地評估了中共在中國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以及江澤民、羅幹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記錄了中共以及江澤民、羅幹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實施的群體滅絕政策中,採用的手段無所不用其極,對人的生命和人類尊嚴是極大的蔑視。」法官在裁決書中寫到,「……在鏟除法輪功的運動中,毒打、酷刑、綁架、死亡、洗腦、心理折磨成為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家常便飯。」法官在文件中說:「……在對法輪功信仰團體的迫害中,受害人之多,以及精神殘害之重,必須運用普遍管轄原則。」(詳細內容)
原告律師之一柯偉斯(Alejandro G. Cowe)針對此案目前的進展表示,在接手這個案子前,他聽一位羅馬尼亞駐阿根廷大使說:「沒有在共產獨裁下生活的人們,不知道那意味著甚麼。」
阿根廷訴江案原告律師之一柯偉斯(Alejandro Cow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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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偉斯律師說,「這四年調查中親身經歷的這一切,讓我真正明白了這位大使的話。」他說:「在關鍵時刻接手這個案子,為自由和真理、為揭露共產主義的殘暴而戰,我為自己感到自豪。」
他表示,拉馬德裏法官對這個案子的調查和審理是基於道德的準則。「這不是在審理一個幾十年前發生的犯罪,也不是針對一個已經發生的罪行討還公道,而是針對一個已經發生了、而且還在發生的罪惡。」
這個案例最突出的一點是揭露的犯罪數量之巨,包括那些上億無辜的人,在這場迫害中,他們遭受痛苦,面臨被非法抓捕、被酷刑折磨甚至被摘取器官的危險,而中共所做這一切的目的就是要根除一個合法的精神信仰。關於這個案例,拉馬德裏法官基於有足夠決定性的證據,已經決定對那些應該為已經發生以及正在發生的罪行負責的被告啟動刑事訴訟審理程序,「這將是一個制止殘酷迫害的開端,這場迫害必須被終止。」
柯偉斯律師認為:考慮到被告仍在中國,不能被逮捕也不能被引渡,因為當時發起迫害的那套政黨組織還在運行。但是一旦這兩個人其中的任何一個出國到其它國家,他們將立即被逮捕,並被單獨監禁;法官已下令給國際刑警組織了。引渡與否取決於各國是否與阿根廷之間有引渡條約,如果沒有,則將取決於江、羅所到的國家是否願意合作。
柯偉斯律師說:就阿根廷而言,從法律層面上講,這是首次處理刑事犯罪的治外法權被接受。從世界層面上講,這個案件也很獨特,因為該案件適用了普遍管轄原則,而且是正在發生的犯罪,並且這是第一次中共獨裁者的諸多罪行被控告後由法官發布的逮捕令。(詳細內容:阿根廷訴江案律師:結束這場迫害的開端(圖))
抵制極權國家的濫用權力及它們毫不猶豫的對那些僅僅是行使自己天賦的思想自由與信仰的本國人民所犯下的殘酷罪行是要用最有效率、最精確的司法去執行。阿根廷在此中扮演的是一個主角。這使得我們國家已經站在了實行國際法和捍衛人權的前端,並且成為一個指標性的範例,這個方向是當今世界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需要遵循的方向。此次阿根廷聯邦法院法官拉馬德裏裁決逮捕江澤民、羅幹,彰顯正義戰勝邪惡的永恆真理,為全球審判江澤民及其爪牙拉開了帷幕。
據美國華盛頓DC的人權法律協會亞洲區執行長、台灣人權律師朱婉琪介紹:針對法輪功人權受迫害的訴訟案是二十一世紀最大的國際人權訴訟案。自二零零零年至今,以江澤民為首迫害法輪功的元兇及其同伙,其中包括現任或前任的教育部、安全部等二十五名的中共官員,在全球四大洲三十多個國家被起訴;而針對江澤民的訴訟案就有十八個,其中五個是民事訴訟,其餘的是刑事訴訟。在全世界引起極大反響。這是一個最正義的決定,是國際司法界的標桿。她呼籲其他國家協助將這些迫害法輪功的兇手繩之以法。(詳細內容:審江大聯盟:西班牙法庭的裁定是國際司法的標桿)
四、起訴江澤民的目的和意義
江澤民發動的這場可恥的迫害,以其對無辜法輪功修煉民眾的殘酷鎮壓、對引導人們追求「真善忍」的法輪功的誣陷攻擊和對中國以及全球眾多政府、官員、團體威逼利誘,從而直接毀壞了全球億萬人的健康幸福、陷眾多原本無辜之人於不義;更直接摧殘了人類社會的基本道義與良知,從而使全球每一個人都成為其惡毒迫害的實際受害者。因此,全球每一個人、每一個團體、每一個政府都應該及時了解江澤民在這場迫害中對他們的欺騙與傷害,每個人都有權將江澤民押上人心法庭,對江澤民進行良心、道義、法律的大審判!
江澤民一次次被人間法庭、道義法庭和人心法庭宣判有罪之時,就是邪惡勢力被一次次地在不同的地區和人心中被清除之時。當邪惡被徹底清除之時,就是真誠、善良與公道重回人間之時。世上所有善良的人們都會從這場全球正義大公審中深深受益。
圍繞全球訴江案的向前推進,各國知名律師、法官、人權組織負責人從不同角度談到起訴江澤民的目的和意義。
1、限制中國迫害人權的官員自由出入國境
德國人權組織「為了被威脅的民族」協會曾於二零零二年四月以觸犯反酷刑公約向德國聯邦總檢察院對江澤民提出起訴。「為了被威脅的民族」協會亞非部負責人烏爾裏希•德琉斯先生(Ulrich Delius)表示:通過這種方式,至少可以達到限制中國迫害人權的官員自由出入國境的目的,讓像江澤民這樣的人不能在國外隨意出行,因為他時刻要冒著被傳喚的危險,並要面臨許多問題。
如果有更多的國家加入進來(對江起訴),就會對訴江的案例有一個巨大的效應,讓他在中國也不能像現在這樣隨心所欲。中共的(黑)手在海外越伸越長,因此我們要制止這種行為,並讓我們的政治家像我們所希望的那樣再次明確地對中國提出來。
著名政論家、《北京之春》主編胡平在評述澳洲訴江案是說,訴江案的推進也會對世界各地相關的起訴案起到幫助作用。這些案子的本身都引起很大的反響,有很大的新聞效應,對中共當局影響也很大,對個體而言也起到震懾作用,使他們在做壞事的時候有所收斂。
國際社會認識到了中國目前的狀況就是專制強權崛起的效果。中共不但危害了國人,而且危害了海外的華人,同時使西方的民主自由價值理念受到影響。(詳細內容:澳洲訴江案出現進展 律師尋求缺席審判(圖))
2、喚起各國對侵犯人權的行為作出反應
現定居在加拿大西部的中國著名人權律師郭國汀說,西班牙國家法庭正式以刑事訴訟形式,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江澤民等五名首惡,目前可以說是第一例,有劃時代意義,很可能在世界範圍裏起到示範、帶頭作用,今後各國國家都可能用這個罪名起訴他。(詳細內容:人權律師郭國汀:有劃時代意義的起訴(圖))
台灣知名人權律師、「法輪功受迫害真相聯合調查團」亞洲分團副團長邱晃泉說,(西班牙國家法庭)此一歷史性的判決,喚起國際社會對中共人權迫害問題的重視,對於西班牙法庭保障人權的勇氣,國際社會除了應予以掌聲鼓勵外,更應該提供實質的助力,協助將江、羅、薄、賈、吳等五名迫害法輪功的元兇引渡到案,繩之以法。(詳細內容:西班牙起訴江澤民 台律師籲引渡公審(圖))
3、歸還被中共殘酷迫害的法輪功群體以司法公正
阿根廷訴江案原告律師之一柯偉斯(Alejandro Cowes)說,獨裁政黨對人民從出生到死亡、在生活上方方面面所實施的控制和令人無法忍受的鎮壓。
這個共產集權掠奪了人民大量財產,驅逐各族裔民眾。這個集權體系就是為維護一個鎮壓人民的警察式國家的政權,沒有任何形式的信仰、結社、思想自由以及西方民主社會整體上所擁有的自由。
抵制極權國家的濫用權力及它們毫不猶豫的對那些僅僅是行使自己天賦的思想自由與信仰的本國人民所犯下的殘酷罪行是要用最有效率、最精確的司法去執行。
西班牙國家法庭近日所做決定的影響不僅限於此案,原告辯護律師卡洛斯先生認為,「從司法角度來講,歸還被中共殘酷迫害的法輪功群體以司法公正,我們向這個目標邁出了歷史性的實質的一步。那些犯下滔天罪行的人要知道,受到法律制裁的那一天很快就會到來。」「法官的這個決定會積極地影響到在全世界多個國家正在進行的起訴涉及迫害法輪功的中共官員的司法案件。南美洲的阿根廷、歐洲的多個國家以及美國的法庭也都在關注西班牙起訴案的進展。我們的法官勇敢公正地決定審問中共涉案高官,也會積極地影響到這些國家的法官的決定。法律公正的最終目的就是要儘早結束這場人類的浩劫,每一個律師和法官都有責任要將這些罪人繩之以法。」
卡洛斯律師真心地想向所有的可貴的中國人民傳達一個積極的信息、一個希望,「那就是,我們的司法向前邁出了歷史性的一步,法網正在向那些對中國人民犯下滔天罪行的人收緊。所有的被告人,江澤民、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和吳官正,以及其他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中共官員,不論是誰,都要受到法律、公正、人心和歷史的審判。千百萬和平無辜的法輪功學員僅因為他們的信仰就慘遭如此殘暴的迫害,這是法律和人心所不允許的。天網恢恢,誰也不會逃過這場正義的審判。可貴的中國人民,有著五千年寶貴歷史文化的中國人民,不可以這樣任由中共踐踏他們高貴的價值和人格。我真心地希望,正義的光芒儘早照耀在偉大的中國的土地上。」
4、推動中國人權狀況的改善
在中國大陸曾為多名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唐吉田律師表示,我覺得這個訴江案子從國際法層面,特別是從反人類、種族滅絕等等這些事情,在一定意義上說是具有普遍管轄的,也就是說,西班牙法庭受理,它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據,也是基於受害者的請求,也有一定的事實依據。
這就說明在國內一些法律救濟渠道窮盡的情況下,借助於國際社會的力量來推動國內人權狀況的改善上,還是有相當的空間可以利用。
對於中國普通民眾來說,這個事情至少起到一種堅定一些人維護自身基本人權的信心。因為在中國大陸,由於目前一些侵犯人權的事件,在國內法上雖然是有一些救濟途徑,但是好多救濟途徑實際上會讓一些人感到無奈,很失望,或處在一種無助的狀態中。那麼由於國際社會進步力量的存在,如果能夠有效地採用一些聯合國人權機制,包括相關的國際刑事法院等等這些機制,包括相關國家基於普遍管轄,採取的一些司法手段,會增加國內人權受害者維護權利的條件,拓展有利的環境。
如果目前不是因為中外交流方面一些人為的障礙,應該說從收集證據這個角度有很多工作是可以做的,比如大量的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屬所經歷的這種非法的侵害,應該說帶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由於中國大陸這種特殊的制度,能夠收集到決策者、指揮者實施侵犯人權的犯罪證據可能難度比較大,大量的違法決策都是以電話、口頭這樣的一些方式傳達的,所以說書面的或者說是一些可以物化的證據,限於中國大陸的國情,恐怕難度要大一些,當然說如果有良知的人如果能通過人證,也就是證詞的方式來證明相關違法行為實施決策指揮的人的這種事實的存在,這種事件的存在可能會更有幫助一些。(詳細內容:中國大陸各界關注西班牙國家法庭裁定)
5、實行和執行迫害者都要接受正義的、歷史的審判
美國著名人權律師莫頓•斯凱勒教授說:「江澤民的酷刑和群體滅絕罪,不僅違犯美國法律,違犯基本的國際法,也同樣違反中國政府的法律。因此「訴江案」針對的是江澤民個人的犯罪行為。「訴江案」可以看作是世界人權運動的一部份,這種訴訟的意義在於,在世界範圍內建立這樣一個基礎,即任何官員如果犯下嚴重侵犯人權的罪行,如酷刑和群體滅絕罪,都要負刑事和民事責任。」
貴州自由作家、高級法律顧問廖雙元認為,中共迫害法輪功是人類歷史上最邪惡的暴行,包括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魔鬼惡行都是極其令人髮指的,也是超乎尚有良知底線的人們的想像的。江澤民、羅幹等一小撮罪魁禍首對法輪功學員、對所有中國民眾乃至全世界民眾都犯下了滔天罪行,一定要被繩之以法,否則天理、民心都不容。(詳細內容:中國大陸各界關注西班牙國家法庭裁定)
6、結束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
阿根廷聯邦法官拉馬德裏(Octavio de Lamadrid)基於有足夠決定性的證據,已經決定對那些應該為已經發生以及正在發生的罪行負責的被告(江澤民等)啟動刑事訴訟審理程序,這可能是結束這場迫害的開端。
代表法輪功學員的原告律師泰瑞•瑪什博士指出,「訴江案」旨在制止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的鎮壓。通過美國的司法系統提醒世界一樁群體滅絕的罪行正在中國發生,同時鼓勵更多的人也通過非司法渠道來幫助制止這場迫害。
前任加拿大亞太司司長大衛•喬高說,要想贏得世界的尊重,它必須學會尊重自己的人民。要做到這一點,首先就得結束這場虐殺本國人民、以及活摘其器官,出賣給外國人或富有的旅遊者這樣可怕的罪行。
7、呼籲參與迫害者回頭是岸
「全球公審江澤民大聯盟」發言人朱婉琪律師表示,我們由衷的希望,中共官員們及時退出中共的邪惡組織,停止繼續參與迫害法輪功;更重要的是,我們希望這些中共官員能夠棄暗投明,把他們曾經參與迫害的事實公諸於世,讓世人了解真相,這也是他們彌補罪過的一部份。(詳細內容:審江大聯盟:西班牙法庭的裁定是國際司法的標桿)
8、法輪功學員和平理性的抵抗和反迫害給人類作出了正義的典範
美國紐約及華府人權律師葉寧說,法輪功學員在這十年裏遭受著嚴酷迫害,卻前赴後繼地在血泊當中,對邪惡的迫害一直進行和平理性的抵抗和反迫害;這給人類確實作出了正義的典範。旅美著名宗教心理學學者孫延軍教授認為,法輪功學員向世人展示的是一個典範,在受到無理迫害時,如何應對,如何抵制邪惡。(詳細內容:海外華人律師學者談西班牙法庭起訴江澤民等元兇)
五、人權律師:起訴江澤民的發展形勢及必然結果
比利時的國際著名人權律師喬治•亨利•波傑先生(G.-H. Beauthier) |
比利時的國際著名人權律師喬治•亨利•波傑先生(G.-H. Beauthier)先生曾與多國律師一起,成功地將前智利獨裁者皮諾切特送上法庭。對於「訴江案」,他表示,「很高興看到這樣的結果,這說明一切都在向好的方向發展。有很多的法律條款足以起訴這些罪犯,這些人在中國還沒有被繩之以法,那麼就可以運用'普遍管轄原則'在歐洲進行起訴。西班牙法庭的決定可以強化'普遍管轄原則'來針對那些對法輪功所犯下的罪行。」波傑先生說:「目前,歐洲的律師們在形成一個團隊,吸取彼此的經驗。我們在運作一個國際司法網,並在歐洲各國實施,正如我們為法輪功學員做的那樣,建立一個廣泛的合作系統,讓中共領導人意識到,來歐洲旅行將會是令其畏懼的事情。」波傑先生表示:「我們這樣一步步繼續做下去,終有一天,我們能成功地判定這些中共官員是反人類的罪犯。」(詳細內容:比利時著名人權律師:國際法網在收(圖))
西班牙訴江案的原告辯護律師卡洛斯•伊格雷西雅斯(Carlos Iglesias)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證實,西班牙國家法庭向前中共總書記、前國家主席江澤民,及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五名官員發出傳訊令,要求解釋對法輪功學員實施活摘器官等群體滅絕行為。若四至六週內被起訴人江澤民等未回覆傳訊,西班牙國家法庭可以缺席判決罪名成立,被告人將面臨國際逮捕令及引渡西班牙,並面臨二十年以上刑期。
澳紐省立法委員會上議員高登•莫斯先生認為:「我們是同一個世界,在一個地區發生的錯事,搬到另一個地方永遠不會變成對的。如果這事是錯的就是錯的。整個世界的人民應該一起抗議極權主義、不合法的監禁、死刑和器官出售。」
美國紐約及華府人權律師葉寧認為,這(西班牙國家法庭的決定)是一件劃時代的、是法律界的一件重大事件。他讚揚西班牙國家法庭在此國際社會環境下作出起訴的決定,這在國內、國際社會都會引起非常大的震動,實際上是開創了國際法律界的歷史新篇章。他說,中共如果不應訴,就會出現缺席審判,也就是對中共的有罪審判;不過,這也是必然的結果,而且審判的過程會加速。然而如果中共應訴,那這場開鑼大戲就會很熱鬧,會增加國際看點。屆時法輪功學員將列數中共犯下的罪行,而被告將要對此一一進行辯護。所以接下來這案子的發展是很值得令人關注的。(詳細內容:海外華人律師學者談西班牙法庭起訴江澤民等元兇)
「全球公審江澤民大聯盟」發言人朱婉琪律師表示,這是一個最正義的決定,是國際司法界的標桿。她呼籲其他國家協助將這些迫害法輪功的兇手繩之以法。朱婉琪表示,針對法輪功人權受迫害的訴訟案是二十一世紀最大的國際人權訴訟案。自二零零零年至今,以江澤民為首迫害法輪功的元兇及其同伙,其中包括現任或前任的教育部、安全部等二十五名的中共官員,在全球四大洲三十多個國家被起訴;而針對江澤民的訴訟案就有十八個,其中五個是民事訴訟,其餘的是刑事訴訟。(詳細內容:審江大聯盟:西班牙法庭的裁定是國際司法的標桿)
台灣知名人權律師,法輪功受迫害真相聯合調查團亞洲分團副團長邱晃泉認為,對於西班牙起訴案的五名首惡,他建議台灣政府應協助西班牙法院予以引渡,或採行「普遍管轄原則」予以司法審判。他提醒,一個會迫害人民的政權絕不可能會信守任何承諾,以和平、正常的方式與國際社會往來。(詳細內容:西班牙起訴江澤民 台律師籲引渡公審(圖))
中國著名人權律師郭國汀說,凡是為法輪功辯護的律師在大陸都受到了打壓。現在國內為法輪功辯護的律師已有五十來個,這在前幾年是不可想像的。是因為越來越多的人了解了法輪功真相,國際上對法輪功的支持越來越明確,越來越多的律師敢於站出來為法輪功學員辯護。
郭國汀律師在大陸時,是第一個公開站出來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律師,零三年開始寫文章為法輪功的信仰辯護,零四年開始直接受理法輪功學員案件,曾先後受理過上海法輪功學員黃雄(至今仍失蹤)、瞿延來以及陳光輝(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被迫害致死)的案子,受到中共打壓,被取消律師執照,最後被變相驅逐出國。
雖然律師的辯護沒有救出法輪功學員,……沒有任何可能性使法輪功的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審判,百分之百的法輪功案件,都是按照中共的意志亂判的。但是律師能站出來為法輪功學員辯護,反映了歷史的潮流,維護正義的歷史潮流。郭國汀認為,如果國際上許多國家,美國、加拿大、意大利……都起來起訴它,中共是害怕的,對它會有一個非常大的制約作用。根本的改變,還需要全社會、全體中國人的覺醒。
橫跨中、港、台三地,包括台灣立法委員、港台著名人權團體和律師、法學教授以及中國避難協會會長等所組成的「國際人權五法推動立法聯盟」,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二日上午在台灣立法院舉行記者會,要求以「純潔正直的人道關懷」,推動國際人權五法的立法及修法,力促台灣避免成為重大國際犯罪者的避罪天堂,並參與推動防治國際重大犯罪,對於所有受迫害者給予庇護。……這是自去年(二零零九年)台灣政府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這兩項重要的國際人權公約(一般簡稱兩公約)以及該兩公約的施行法之後,進而所推動的「國際人權五法」,包括以國際人權法標準制訂「防治反人類罪及酷刑罪條例」、「防治仇恨罪條例」、修訂「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使台灣司法機關對於滅絕種族罪(Genocide)、反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酷刑罪(Torture)、仇恨罪(Hate Crime)等,依「普遍管轄原則」具有司法管轄權,予以防治。並且力促政府所擬定的「難民法」版本,應納入中國大陸以及港、澳地區遭受天災人禍者均應納為「難民法」之適用對像。此外,要求修訂「入出國及移民法」禁止違犯以上國際嚴重罪行的外國人入境台灣。這些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立法和修法,在現實面上,首當其衝的應是在中國大陸對其人民實施無理迫害的訪台的中共官員。
據美國華盛頓DC的人權法律協會亞洲區執行長朱婉琪介紹,從二零零二年至二零零七年法輪功學員在全球至少有五十多個訴訟案,目前至少有三十個國家超過七十名律師幫助法輪功學員的這些起訴案,其中最著名的是訴江案,遍及全球十五個國家,包括刑事和民事訴訟,在全世界引起極大反響。
六、中外各界的聲援
美國國會眾議院通過605號決議案 要求中共立即停止迫害法輪功
美國國會在二零一零三月十六日,以四百一十二票贊成、一票反對通過了第605號決議案,要求中共立即結束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監禁、酷刑及釋放所有被關押的學員,並敦請美國總統及國會議員關注此法輪功學員迫害事件。該議案發起人羅斯萊亭恩議員,在投票前表示「(中共)系統殺害法輪功學員,以獲取他們的器官,這殘忍得幾乎令人無法想像」。
第605號要求中共立即結束對法輪功學員迫害的決議案,表達了美國人民支持自由良知,這也是繼去年年底西班牙及阿根廷法庭裁決起訴江澤民等人及對江澤民與羅幹發出逮捕令之後的一股正義凜然的力量。(詳細內容)
美眾議院通過605號決議案原文:http://www.govtrack.us/congress/billtext.xpd?bill=hr111-605
國際社會各界政要對「訴江案」的聲援
澳洲上議院議員、基督徒民主黨領袖尼爾(Fred Nile)牧師說:「江澤民不但對法輪功進行種族滅絕,他還是對整個中國的文化進行滅絕,除了人間審判之外,他最終將得到神的審判」。
英國前上議院議員莫恩勛爵說:「起訴江澤民對我來說是一件極為有趣的事情。人們現在可以看到,即使是像中國這樣的大國,其領導人也不能逃脫對其罪行的懲罰。不管起訴情況如何,都肯定會引起公眾和媒體的關注。通過這一過程,中國政府也會看到,迫害法輪功並沒有使他們得到任何東西,相反他們卻損害了自己。」
澳大利亞濱鎮市議員克萊福•泰勒說:「我認為迫害的時間已經是太長了,早就應該這樣了。如果當他是國家主席的時候,起訴案會有更大的影響。很明顯的是世界上的各國政府沒有行動起來。像米洛捨維奇因為對人類的侵犯,在國際法庭受到審判。我看「江案」跟此案沒有兩樣。江澤民鎮壓人民使許多人不明原因地死於監獄。他要為自己所犯的罪付出代價,受到應有的懲罰。不管是民間的起訴還是通過世界各國的努力。如果你置之不理,讓他們隨心所欲,他們永遠不會改變他們的政策。他們就一直會對他們的民眾鎮壓下去,不管是在中國國內還是在國外。據我所知他們對許多生在中國的,但現在是澳洲公民的人士,進行了騷擾,我們不能容忍。」(詳細內容:為正義而直言──各國人士支持起訴江澤民言論集(一))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公布了一位證人的證詞,講述了其在二零零二年親身參與對法輪功學員活體摘取器官時現場的情況。對此,國際人權組織「人權無疆界」主任威利•福泰於十二月十七日表示,這種暴行是國際人權宣言所禁止的,應將所有參與活摘器官的元兇繩之以法。(詳細內容:「人權無疆界」主任:將活摘器官元兇繩之以法(圖))
西班牙國家法院曾於九十年代末發出國際拘捕令,自英國引渡智利獨裁者皮諾切特接受違反人權罪行審判。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任加拿大亞太司司長大衛•喬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我認為歐洲一個主要國家的獨立法庭能夠做出這樣的決定,是一個意義非凡的進展。」「西班牙法官說,如果在一定時間內,法庭沒有得到回應,法庭就會向五名高官發出通緝令──中國前國家主席面臨起訴,這真是一個巨大的進展!」「我知道全世界各地的媒體都在報導這件事,所以它真的是非凡的一步。我知道,阿根廷的法院也正在考慮這個案件,他們還沒有做出最後的決定,但已經是一個巨大的進步了。」(詳細內容:大衛﹒喬高:西班牙訴江案意義非凡(圖))
美國自由亞洲電台特約評論員和大紀元新聞網專欄作家林保華(筆名:凌峰)評論說:「法輪功在海外起訴江澤民和他手下的一些惡吏,也正是用理性的法治手段來解決問題。即使目前有這樣那樣的困難,但是相信公理最後必然戰勝強權,一些國家獨裁者或在國內被公審,或被押上國際法庭,都是江澤民未來可能的寫照。」
加拿大「國會法輪功之友」創始人之一,加拿大參議員蒂尼諾(Consiglio Di Nino)先生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接受記者採訪時,稱西班牙訴江案為「大勇之舉」。(詳細內容:加參議員:西班牙訴江案為大勇之舉)
香港多位政要得知消息後,對西班牙法庭的義舉表示讚賞。他們認為,自由民主的國家都會對中共迫害法輪功有一個正確的判斷,相信未來會有更多國家接納這類起訴。(詳細內容:港政要盛讚西班牙訴江義舉)
西班牙「國際特赦」司法部門負責人阿里斯•莫勒諾(ALICIA MORENO)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接受採訪時表示:「近年來西班牙司法一直致力於追查國際重大刑事案,是國際司法界的榜樣,同時震懾了反人類罪行的發生,這是很好的現象。」(詳細內容:西班牙國際大赦:西班牙是國際司法界的榜樣)
台灣高雄市議員黃柏霖、黃昭星、蕭永達等人表示支持西班牙起訴江澤民等五名中共高官。(詳細內容:台灣議員支持西班牙起訴江澤民(圖))
西班牙國家法庭日前做出裁定,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迫害法輪功的首惡江澤民及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五名中共官員。對此,西班牙外交部亞洲司媒體發言人瑪麗亞•薩爾瑟得(María Salcedo)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表示,西班牙作為民主的三權分立國家,政府行政體系對司法體系的裁決不會做出任何干涉。
(詳細內容:西班牙訴江案 外交部:政府不干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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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各界關注西班牙國家法庭裁定
儘管中共竭力封鎖網絡,但關於西班牙國家法庭近日裁定的這一具有震撼性的消息,仍通過各種途徑迅速傳入中國大陸。很多大陸網友聽到消息感到大快人心,同時震懾中共高層。
在中國大陸曾為多名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的唐吉田律師認為:西班牙法庭受理該案,有充份法律(普世司法管轄權原則)和事實依據。該案堅定了國內部份普通百姓維護自身基本人權信心。因為目前大量的違法決策都是以電話、口頭這樣的一些方式傳達的,書面或可物化的證據目前收集難度較大。如果有良知的人願以證詞指證,則對犯罪事實的確認有極大幫助。
貴州高級法律顧問廖雙元表示:中國沒有司法公正,對法輪功的迫害是人類歷史上最邪惡的暴行,包括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魔鬼惡行都是極其令人髮指,超乎人類尚存良知底線和想像。但是國際社會正義和大陸民間良知力量不斷壯大,善惡有報的天理在人間終將完全實現。
(詳細內容:中國大陸各界關注西班牙國家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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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際媒體對「訴江案」的報導
美國之音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報導,西班牙國家法院的一名法官下令,就法輪功學員在華遭受酷刑折磨案,對前中共主席江澤民等人提起公訴。中國人權律師說,西班牙法院的這項行動具有重要象徵意義。馬德裏的教會人士介紹了西班牙的宗教自由環境。(詳細內容:美國之音:江澤民等遭西班牙法院傳訊
法新社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報導,西班牙為法輪功辯護的律師十一月十九日表示,一名西班牙法官傳訊前中共主席江澤民和四名中共官員,了解法輪功遭迫害和屠殺的情況。(詳細內容:法新社:迫害法輪功 西班牙法官欲傳訊江澤民)
據法國國際廣播電台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在對大巴黎和亞太地區的新聞節目中報導:西班牙國家法庭一名法官日前已將法庭調查委員會的一份文件寄給中共當局,要求就迫害法輪功的案子傳訊中共前主席江澤民。
(詳細內容:法廣:西班牙法庭向江澤民下傳票)
(詳細內容:法廣:西班牙法庭向江澤民下傳票)
馬來西亞中文媒體《中國報》和《光明日報》分別在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的晚報以及隔天(二十一日)的早報報導了有關消息。
圖:China Press (21-Nov morning publication) 刊登在《中國報》早報有關江澤民被起訴的新聞報導 |
圖:Guang Ming (21-Nov morning publication) 刊登在《光明日報》早報有關江澤民被起訴的新聞報導 |
刊登在《中國報》國際版的晚報以及早報以「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 西班牙要江澤民解釋」為標題報導了有關消息。該報導提及法輪功律師週四表示,西班牙法庭已發出調查委託書,要求前中共國家主席江澤民和四名共產黨高官,就被指涉及對法輪功學員進行酷刑迫害以及滅絕一案,作出解釋。
與此同時,該報在隔天的早報也以「西法庭控江澤民滅絕罪」標題報導了這起案件。報導指出除了江澤民外,其他四人分別為羅幹、薄熙來、賈慶林和吳官正。法院發出的通知書指,被告有四至六週的抗辯期,若無異議,法庭將對其發出國際逮捕令。(報導原文:馬國媒體報導江澤民迫害法輪功被起訴案件(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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