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育珍,女,1967年1月出生,今年43歲,漢族,經貿係國際商務專業畢業,繫江西省進賢縣李渡鎮人,當過中、小學、幼兒園教師、深圳外資企業寫字樓人事部文員。
張育珍在監獄、勞教所被非法關押9年後於2009年11月9日被釋放三個月後的照片。
監獄為掩蓋迫害事實,在張育珍被非法強加的刑期期滿的2006年11月10日,又把她劫持到江西省女子勞教所非法勞教三年,直至2009年11月9日張育珍才被釋放回家。
張育珍出獄後向省監獄局控告獄警熊敏、萬敏英的犯罪事實並要求賠償,但遭到各級官員的推諉,至今有冤難申。
張育珍在江西省女子監獄所受過的部份酷刑(照片為示意圖)
一、吊背銬
此酷刑極其殘忍,長時間吊銬後會導致雙臂殘廢。張育珍在江西省女子監獄遭受此酷刑多次,最終導致她雙手致殘的兩次是2005年9月19被吊背銬11小時, 次日(20日)又被吊背銬3小時。
二、各種手銬折磨
張育珍在監獄常被銬在監獄窗戶的鋼筋上,夏天固定在太陽底下天天曝曬,一曬就是一整天,手上曬起了鵝蛋泡還在太陽底下繼續曬。
在北京上訪遭受的酷刑
這是張育珍在北京上訪,在北京市海澱分局看守所遭到的「噴氣式」酷刑;在豐台區看守所遭受到的手腳從後背連著反銬在一起酷刑體罰;在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處遭到的捆在「死人床」上的酷刑等。
張育珍自述遭受的迫害
張育珍在自述遭受迫害的經歷時寫道:
一、慘遭迫害 上肢癱瘓
我於2000年11月,因為去北京上訪而被非法判刑六年,被投入江西省女子監獄服刑,服刑期間長期遭受殘酷迫害:獄警熊敏(禁閉室中隊長)、萬敏英(三大隊教導員)及受熊、萬指使的犯人祝維青、舒影靜、王霞、謝明霞、張茹萍等人對我進行嚴刑體罰、虐待,包括反手噴氣飛機式懸吊銬、烈日暴曬、關禁閉、不准喝水、不准洗澡、長期掛銬不卸等,其中每天24小時雙手高舉銬在鐵門框、鐵窗、鐵床上折磨長達一年多。
長期的非人折磨把我摧殘得雙上肢完全癱瘓,肢體功能完全喪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就連穿衣、脫衣、吃飯、洗澡、洗腳等都靠別人幫助。
當我服刑期滿的2006年11月10日,女子監獄不僅不釋放已殘廢了的我,反而為了掩蓋他們迫害我的罪證,又將我押送到江西省女子勞教所非法勞教三年,致使我拖著被吊殘的雙手又在勞教所呆了三年,直至2009年11月9日才解教回家。至今,我雙手的指頭胳膊仍不能伸曲,留給我的是終身殘疾。
二、反手懸吊十多小時
以下是江西省女子監獄將我迫害致殘的經過。
2005年9月19日,獄警熊敏指使包夾犯(即:監視我的犯人)舒影靜、祝維青把我從我住處四樓拖下來在烈日下曝曬四個多小時。之後,又指使犯人王霞、謝明霞、張茹萍等七八人強行把我雙手反到背後,形成噴氣式飛機形,將我懸吊到禁閉室警官廁所後方角落處的鋼筋窗上方,並用膠布封住我的嘴。使我叫不出聲,以掩人耳目。從下午3點吊銬到次日凌晨2點多鐘,持續反手懸吊了我11個多小時。我當時已被吊得雙手完全癱瘓,人奄奄一息。熊敏逼我答應「轉化」(放棄信仰),才給我卸下吊銬,我癱倒在地,而她們還在那裏用不堪入耳的惡毒語言侮辱我的人格,逼我寫「四書」(悔過書、決裂書、保證書、揭批書)。當時我的手已吊癱,她們就捉住我的手「寫」。
次日(9月20日),獄警熊敏、萬敏英又來喝問我:「'四書'寫好了沒有?是不是你自己寫的?」我說:「我的手不能動彈,哪能寫字?是她們抓住我的手寫的。」萬敏英一聽,怒問我:「甚麼!甚麼!」並吼道:「走!走!下樓去!下樓去!」又把雙手完全癱瘓的我拖到19日吊銬我的原處,以同樣手段又反手噴氣飛機式從8時吊背銬到11時多,持續再反手懸吊銬了3個多小時,使我更是雪上加霜。把我摧殘得呼吸困難,差點斷氣。
中午時分不給飯吃,又強迫我走隊列,在樓上來回走,萬敏英在我向左轉的時候,我的右肩由於已關節脫位,順著慣性往外飄出去,不聽使喚,萬敏英又罵我沒有走好隊列,兇惡的說「你要夾住你的手!」我說:「我控制不了我的手,我要求去看醫生。」萬敏英喝道:「你不要向我提條件!」這時我又渴又餓,哀求道:「請給我點水喝。」萬敏英說:「甚麼時候走好了隊列,甚麼時候喝水。」萬敏英這時想走,便交待包夾犯人把我的雙手捧到上床的扶手上,叫我站在床邊背「監規」。我連續兩天被反手懸吊背銬14個多小時,已被折磨得神志不清,像植物人一樣任由她們擺布,我已無法發出聲音,萬敏英還指使包夾犯人晚上12點才准我睡覺。
萬敏英走後,祝維青見我人快不行了,趕緊把我扶上床躺著,拿出吸水管給我吸水。傍晚,我非常噁心,便請包夾犯人扶我起床,沒等到我腳下床,就嘔吐不止。包夾犯人便去報告警官,過了很長時間,萬敏英來了,對我兇神惡煞地喝道:「報甚麼告,有的人黃水都吐出來了,你吐了黃水嗎?」
此後的十天,我不能吃飯,只能喝一點水,因雙上肢劇烈疼痛,通宵達旦無法入睡直到2005年9月29日,監獄醫生見我雙手腫大,無法測量血壓,我已危在旦夕,將情況通知綜合監區,要求次日帶我去拍片。
9月30日,監區任書記、熊敏、獄醫夏科長才帶我到監獄局醫院急救、拍片,之後,局醫院朱主任叫醫生帶我去住院,這時我的雙手腫得很大,已完全失去肢能,醫院熊院長摸著我的手問我:「你的手成這個樣子,是飛機式吊銬的嗎?」我說:「是。」他又問我:「你手是脹痛還是麻,我好對你下藥。」由於我完全不能自理,才安排兩個犯人(祝維青、舒影靜)護理我。
同年10月8日醫生又叫我去拍片時,拍片醫生問我叫甚麼名字,我說叫張育珍,拍片醫生對住院部的鄭警官說:「她(指我)的名字不對,你要將她的名字改過來,如不改過來,以後出問題我不負責任。」並講了兩次,可是鄭警官一直未改。
後來省檢察院的人調查後問我:「你是不是還有別的名字?」我說:「沒有,我就是一個名字,叫張育珍。」(這是她們蓄意把我的名字寫假名,以掩蓋她們的罪行。)檢察院的艾警官又問我:「你是不是叫張肖玲?」我說:「不是。」當時醫師就叫鄭警官去改正名字,而她們一直未去改。
從9月30日住院到10月10日,住院十天的診斷結論為「上肢(雙手)軟組織嚴重受損,右肩關節半脫位,高血壓,心臟病,發燒,中暑等。」我從無這種病史,上述病狀完全是她們對我的長時間吊背銬所造成的。
雙手癱瘓的我,在住院十天中,每天七瓶藥吊針,一天吊到晚。10月10日,她們說有一名艾滋病人要等床位,便把我帶著吊針匆匆出院,這時我的傷情根本未癒,才剛開始消腫,自後再未得到治療。出院時,由住院部用車子把我推到住院部門口,由住院部一名男士把我抱上警車回到女子監獄,又由禁閉室值班的犯人孫淑琴等四人把我抬上四樓住處。
2005年11月,我求人投出向長堎檢察院的控告信,過了幾天,女子監獄政委祝良、副監獄長魏秋玲(後任調研員),把我叫到五樓辦公室了解情況,我說我已向長堎檢察院寫了控告信,已請人幫我投去了。沒料到祝政委這樣說:「啊,信在我這裏。我會教育她們的。」並「安慰」我說:「傷筋斷骨100天就會好的。」
2005年12月18日,離我服刑期滿不遠了,女監教育科科長鐘雲華、副科長王麗穎及熊敏,說要帶我去省二附醫院作檢查,檢查前一天,熊敏叫我去洗個澡,去檢查前,又叫犯人雷冬蓮為我梳頭,整理衣著。到了二附醫院廖醫生問我是怎麼搞的?我說是2005年9月19日、20日兩次飛機式反手懸吊背銬14個多小時造成的。後廖醫師叫我去拍片。但拍片及檢查結果我看不到一紙半字,只有醫師對我的最後叮囑:「你有肩周炎(實際是她們對我兩次飛機式吊背銬造成的後遺症),不能冷著,不能著涼,要用熱水敷。」我問醫生:「我的雙手殘疾何時會好?」醫生說:「如果你不鍛煉,一輩子都不會好。」當時我驚呆了,這將宣告我終身殘疾!
更為非法的是,當我服刑期滿釋放之日,女子監獄又把我推上警車送往江西省女教養所勞動教養三年,直到2009年11月9日教養期滿才得以解教回家。試問:女子監獄是依照哪一條法律的規定服刑期滿又要勞動教養三年?
在三年勞教期間,我有過不讓吃飽飯、受包夾犯人的打罵、敲詐,拖著殘廢的手被強迫去打掃衛生、曾因無法做勞工而被勞教所不允許洗漱、上廁所、企圖加刑六十四天等經歷。
三、控告無門、各級官員「踢皮球」
我於2009年11月9日「解教」回家,11月16日我按照法律程序向省監獄局閻局長和辦公室朱主任遞交了女子監獄刑訊逼供致我傷殘的賠償申請報告,朱主任說十五天內答覆我。
11月27日上午我接到女子監獄刑罰科李科長的電話回覆,說不予賠償。下午我到監獄局找局領導,接待我的還是辦公室朱主任和李處長,他們說:「代表局領導意思,維護監獄意見。」要我繼續找監獄。
由於監獄不予賠償,我多次找省檢察院控申處廖處長和監管處黎利處長,他們又一致推脫要我找女子監獄和監獄局解決處理。執法機關有法不依,違法不究,法律形同虛設。
12月4日上午我找到女子監獄刑罰科李科長和監獄紀檢人員要求賠償。他們叫我去江西省神州司法鑑定中心做司法鑑定。
12月4日下午我按照他們指定的司法鑑定中心去鑑定。法醫說要我把勞改醫院住院的傷情病例拿給他看,否則無法鑑定。當即我又到勞改醫院找到醫務科劉科長要求複印一份我當時住院的病歷。劉科長說:「監獄局規定病歷是保密的,一律不能外泄,要監獄局下文才能複印。」
隨後我又找到監獄和監獄局要求複印當時住院病歷。他們一概不理睬。就這樣不但我的傷情司法鑑定做不了,就連我遭迫害被吊背銬的傷殘病歷這起碼的證據都拿不到。法院法官說我這是民告官,誰主張誰取證。能證明我吊背銬的證人都在監獄,我如何取證?
我在監獄的刑滿釋放證及監獄醫務所的有關雙手致殘的傷情病例及勞改局醫院住院部有關病歷、刑事判決書,還有我自己寫的控告信、申訴信等一律被監獄扣押,勞教所也扣押了我的控告信、上訴信,勞教所的解教書又被進賢縣「六一零」組織扣押。也就是說,我在監獄及勞教所九年冤獄的一切相關文件、材料證據都被非法扣押,我一個字也沒法帶出來,他們為甚麼要這樣做呢?是不是想掩蓋他們的犯罪事實呢?
如今,我解除勞教已三個月之久,被公、檢、法、司等部門踢來踢去,無人敢伸張正義、主持公道,試問法律何在?天理何在?
我被迫害得傷殘在身,手端不起飯碗,更無法工作,無家可歸,無生活來源,孤身一人,暫時寄居在親戚家,靠親戚接濟與照料,度日如年。對我來說,還我公道不僅僅是應該的,更是必需的,我今年才43歲,還有很長的人生旅程,今後的路該如何走啊?
我通過江西省委辦公廳「民聲通道」寫了信給省領導,請求省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之規定,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懲治惡警萬敏英、熊敏,責令女子監獄因刑訊逼供致我傷殘的營養費、後續醫治費、三年非法勞動教養損失費、精神賠償費等,從而給我一個殘弱女子能夠生存的空間,「民聲通道」工作處到監獄調查,監獄編造謊言,抵賴說我的雙手殘疾是由以前的「車禍」造成的,「民聲通道」將監獄的謊言開脫答覆我說「我們已經走完了程序,你們可以走其他的途徑解決」,此事就這樣不了了之。
其實在2006年11月我刑滿後得不到釋放,無端地又被強制送往江西省女教養所勞教三年時,我的家人就為我向江西省領導省委書記蘇榮、省長吳新雄、省政法委書記舒曉琴寫過信,要求按刑法對有關責任人訴諸法律(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獄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員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員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員,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致人嚴重殘疾的,判十年以上直至死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的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從重處罰」);家人還向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寫過信,要求國家的最高領導人過問我這個普通公民的冤情,取消非法迫害,結果申訴信也是杳無音信,我不但吊殘手的冤情得不到解決,強加的三年勞教還一直維持到最後。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