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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警察強暴法輪功學員 被起訴獲刑八年

【大紀元7月1日訊】河北涿州市東城坊鎮警察強暴兩名法輪功女學員的案件,最近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三次秘密審判。法庭最後宣判:「被告人何雪健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6月8日,河北省高級法院駁回何雪健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回顧
  
据明慧網報導,2005 年11月24日,涿州市東城坊鎮政法委書記宋小彬、綜治辦主任柴玉橋及派出所警察,綁架5名法輪功學員,次日(11月25日)下午,惡警何雪健在派出所先後強姦法輪功學員劉季芝、韓玉芝。事後,政法人員還以「罰款」為名勒索受害者家屬三千元。
  
何雪健強暴事件曝光後,國際輿論及中國大陸正義人士強烈譴責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要求嚴懲兇手。河北省和涿州當局在壓力巨大下,於2005年12月11日正式逮捕了何雪健。


圖:2005年11月25日,法輪功學員劉季芝被涿州市東城坊鎮派出所惡警何雪健毒打並姦污,臀部、腿部多處外傷。(明慧網)
圖:2005年11月25日,法輪功學員劉季芝被涿州市東城坊鎮派出所惡警何雪健毒打並姦污,臀部、腿部多處外傷。(明慧網)

控告和審判

此案由河北省保定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何雪健在東城坊鎮派出所臨時工作期間,於2005年11月25日下午1時許,將因被舉報參與法輪功非法活動而在該派出所接受盤查的劉季芝叫到自己宿舍內,摸其乳房及陰部,對其進行猥褻。在劉季芝離開後,何雪健又將另一接受盤查的韓玉芝叫到自己宿舍內,強迫其脫下褲子,將其強姦。」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何雪健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應當以強姦罪、強制猥褻婦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06年5月15日上午9時,在保定市中級法院進行了第一次秘密審判。受害人法輪功學員韓玉芝及其訴訟代理人(丈夫)劉建增,被告人何雪健、其父何建坡及辯護人河北信正律師事務所律師安行宇到庭參加訴訟。
  
在審判過程中,受害人劉季芝由於受到610人員阻撓始終沒有到庭,也沒有指定訴訟代理人。
  
5月22日上午9時,保定市中級法院第二次開庭。對被告人何雪健強姦韓玉芝的事實予以認定;對被告人何雪健強姦劉季芝的事實,認為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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